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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新修财产申报制展开两月征询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01日08:03
  澳门特别行政区在遏制腐败方面最重要的法律主要有两部:一是关于财产申报的第11/2003号法律;二是关于预防及遏止私营部门贿赂的第19/2009号法律。第11/2003号法律共35条,于2003年9月1日生效。其第1条规定了财产申报的适用范围为公共职位据位人及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公共职位据位人包括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司法官员、行政会成员、公共行政部门(包括自治部门、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务法人的领导、主管人员,以及其领导、行政管理、管理和监察等机关的主席及成员)、公营企业、公共资本企业、公共资本占多数出资额企业、公共财产的特许企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及监察机关的据位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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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今年1月1日起,澳门廉政公署开始就新修订完成的财产申报制度,向社会公众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咨询。这次财产申报制度的修改,被认为是澳门特区政府打造“阳光政府”的又一个重要举措。由此,澳门的廉政建设也迈上了新里程。而在这个过程中,澳门廉政公署正在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是专责反贪和行政申诉的部门,其前身是“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简称“反贪公署”。反贪公署的设置规格相当于政务司级(即今日的司级部门),运作上独立于以澳门总督为首的行政系统,其性质又非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机关,既不受总督统率又不受立法会指挥,可以说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执法机关。

  从“反贪公署”到“廉政公署”

  “反贪公署”的设立,是经过澳门市民不断诉求和百般努力争取才实现的,其产生过程前后历经17年才得以实现,从酝酿至成立,可概括为六个阶段:第一阶段:1975年总督李安道倡议成立专门对付贪污的肃贪机关;第二阶段:1975年至1986年间,在香港廉政公署打击贪污成效影响下,澳门社会各界不断要求成立肃贪机关,以对付日益猖獗的贪污犯罪;第三阶段:1987年立法会制定名为“贿赂处分制度”的专门肃贪法律;第四阶段:1990年立法会通过反贪公署的权力法规;第五阶段:1991年来自葡萄牙的薛克法官在总督府由韦奇立总督主持宣誓就任首任反贪专员;第六阶段:1992年立法会通过反贪公署的内部组织法。1992年3月,反贪公署有了组织法后才正式开始招聘人员和开展工作。

  设立于1992年3月15日的“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于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由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9条所设立的“廉政公署”完全取代。根据第59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廉政专员对行政长官负责。自1992年到1999年澳门回归祖国,又经历了7年时间。廉政公署自1999年12月20日成立以来,一直以惩恶扬善、弘扬正气为己任,以依法办案、公正无私为准则,以“肃贪、防范、立法、教育”四管齐下为方针,全力推动政府的廉政勤政,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廉署主要职责:反贪与行政申诉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0/2000号法律是关于廉政公署的组织法,规定了廉政公署属公共机关,独立工作。根据该法律,廉政公署共有16项权限,其职责主要是反贪与行政申诉,具体而言:开展防止贪污或欺诈行为的行动;针对贪污行为及由公务员作出的欺诈行为,依法进行调查;针对在因应澳门特别行政区机关选举而进行的选民登记及有关选举中作出的贪污行为及欺诈作为,依法进行调查;促使人的权利、自由、保障与正当利益受保护,确保公共行政的公正、合法与效率。

  澳门特别行政区在遏制腐败方面最重要的法律主要有两部:一是关于财产申报的第11/2003号法律;二是关于预防及遏止私营部门贿赂的第19/2009号法律。第11/2003号法律共35条,于2003年9月1日生效。其第1条规定了财产申报的适用范围为公共职位据位人及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公共职位据位人包括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司法官员、行政会成员、公共行政部门(包括自治部门、自治基金及其他公务法人的领导、主管人员,以及其领导、行政管理、管理和监察等机关的主席及成员)、公营企业、公共资本企业、公共资本占多数出资额企业、公共财产的特许企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及监察机关的据位人等等。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将编制外的合同聘用制人员也纳入财产申报人员的范围,具体包括确定性委任或定期委任的公务员、临时委任或以编制外合同制度聘用的服务人员、以合同聘用且具有从属关系的人员、澳门保安部队文职人员或军事化人员、海关人员等。该法第30条还规定了配偶的合作义务,凡故意和不合理地不遵守法定义务者,处最高两年徒刑,并科罚金。澳门财产申报法律从适用范围、提交期限等诸多方面有值得借鉴之处。第19/2009号法律共9条,于2010年3月1日生效,其中有若干关于私营部门行贿、受贿的刑罚特别规定,为进一步预防及遏止私营部门贿赂发挥重要作用。

  公私携手:廉洁文化扎根社会

  诚信为本、廉洁守法是社会的核心价值。第19/2009号预防及遏止私营部门贿赂法律的生效,标志着澳门的廉政建设迈入一个新的里程。2010年2月2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崔世安在《“私营领域防治腐败的现状与前瞻”三地专题研讨会文集》发行仪式上指出:“特区政府的重要施政方针之一,就是构建高效廉洁的阳光政府,以健全的制度将贪污舞弊消除于萌芽之中。为此,特区政府不断收集民意,研究修订相关法规,严密行政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级官员的监督,适当增加廉政公署的资源装备,而各公共部门亦会全力配合廉政公署的监察工作,共同贯彻依法行政、廉洁管理的目标。”他还指出:“加强公共行政廉洁无疑是政府的施政重点,但公共行政廉洁只是社会整体廉洁的一部分,唯有公共部门和私营领域携手反腐倡廉,廉洁文化才能深入扎根社会。”

  第19/2009号预防及遏止私营部门贿赂法律,说明了预防和遏止私营部门贿赂已成为社会共识。廉政公署将展开全方位宣传,协助不同行业制定诚信管理规则,联合行业团体、传媒和公民社会的力量,共建防贪网络的策略。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专员冯文庄对这部重要法律充满信心:一方面,澳门特区正式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引伸至澳门生效而产生的国际义务,将预防及遏止贿赂制度延伸至私营部门,使澳门法律体系与国际法律秩序接轨;第二方面,推动自由经济体系内的竞争者(企业主)在信守“公平原则”及“诚实原则”的前提下自由竞争,谋求“廉贾经商,取利守义”;第三方面,推动雇佣文化朝着一个更透明及健康的方向发展,促使雇用人与受雇人之间“坦诚相待”,坚守“善意原则”,摆脱过去隐蔽谋私之陋习。

  澳门廉政专员冯文庄强调,作为短期目标,一方面将继续加大宣法及普法的力度;另一方面,将与相关行业代表进行直接沟通,搜集资料及协助各界别制定行业的守则及指引,藉此希望达至:“行行有规则,人人齐守法”的效果。我们相信,澳门必定能够建设成一个廉洁和谐、经济繁荣的社会。

  (作者系《求是》杂志社编辑)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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