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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女子雇凶报“夺夫之恨” 屡次设局被判刑

来源:浙江在线
2011年03月01日09:59

  浙江在线03月01日讯 据《今日早报》报道 温州永嘉一个姓邹的女子,一直认为自己与前夫分手,是女子唐某从中作梗。

  为了一报“夺夫之恨”,邹某先是雇人,破坏唐某私家车的刹车油管,意图制造交通事故。失败后,竟直接买凶伤人。

  昨天,永嘉县法院传来消息,邹某因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同案犯罗某和周某,分别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和5年。

  他们提出上诉后,温州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邹某一直认为唐某夺走了她的前夫,积怨多年,伺机报复。

  2009年12月,邹某将这段“情仇”告诉周某,让周某替她教训一下唐某。

  随后,邹某又提议,剪掉唐某私家车的刹车油管,让她发生交通事故,达到报复的目的。

  邹某将唐某的相貌、使用车辆以及居住地点,一一介绍给了周某。

  周某随后纠集罗某,经事先踩点,于2009年12月31日凌晨,来到永嘉县瓯北镇罗浮北段一小路上。

  唐某的轿车就停在这附近,罗某用刀将前左刹车油管划破。

  天亮后,唐某驾车上班途中,发现车辆警告灯亮起,连忙采取措施,因而逃过一劫。

  此后几天是元旦假期,唐某的车一直停放在家中。

  邹某发现破坏刹车这招一直没见效,于是又指使周某和罗某,找机会直接去砍唐某。

  去年1月4日上午6点50分左右,罗某蒙面后,再次来到上述地点,待唐某出现,持刀将唐某砍伤。

  罗某随后和守在附近等候的周某碰面,乘出租车一同逃离现场。

  当天,罗某从邹某那里拿到了一万多元报酬,逃离温州。

  法院认为,邹某指使周某和罗某,破坏他人汽车刹车油管,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邹某又指使周某和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3名被告人犯有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今日早报通讯员 静萱 记者 解亮 )

(责任编辑:new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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