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岁的西安市民李某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溢血,7小时后确诊脑死亡,医生用药物又维持了李某5天的生命,最终心跳停止。家属认为李某应当属于工伤,而社保部门却以医院的死亡证明为准,认为李某的死亡已经超出送医时间48小时,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作中突发脑溢血脑死亡后用呼吸机维持了5天 2010年9月19日晚上7点,西安市民李某在加班过程中,意识突然模糊,单位领导便让其他员工送李某回家。但同事并没有将李某送回家中,中途便让李某下了车。
当晚9点多,其他同事发现昏迷在路边的李某,拨打了“120”。9月20日零时左右,到达现场的“120”医护人员对李某进行抢救。随后,李某被送到医院重症监护室,但此时李某脑内已出血,无法进行开颅手术,院方便用呼吸机维持着李某的呼吸和心跳。
对李某的救治过程记录显示,9月20日早7点08分,李某已被确认为
脑死亡。而院方一直用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着李某的呼吸和血压。5天后,李某心脏停止跳动,医院开具死亡证明,死亡时间为2010年9月25日下午4点10分。
随后,李某的家属向李某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申请,没想到却因死亡时间无法达成统一而遇到了麻烦。1月12日,李某的妻子杨女士将李某单位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告上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医生:脑死亡复活可能性为零 究竟脑死亡算不算死亡?昨日,陕西省人民医院急诊内科主任姬新才称,从医学角度讲,如果患者脑死亡,那么除心跳外,其他生命体征全部消失,实际上可认定该患者已经死亡。“如果患者脑死亡,只要心跳没有停止,无论医生还是病人家属,在感情上都希望再努一把力,尽量延长患者的生命。”姬新才说,其实,脑死亡之后的患者再复活的可能性为零。
姬新才表示,由于法律方面没有出台相关规定,所以只要脑死亡的患者心跳没有停止,医生们还是不会以脑死亡的时间作为其真正死亡时间,也不会为其开具死亡证明。
社保部门:只能以医院开具死亡证明时间为准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王军解释说,社保局只能按照国家法规,以医院出具的临床医学死亡证明作为依据来进行工伤认定。“医学方面的死亡状态较多,脑死亡也是死亡状态之一,但作为社保部门,无法判断以哪个死亡状态为标准。”王军说。
依法处理是否太不近人情?工亡认定标准需进一步细化代理李某死亡案件的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惠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由于我国《脑死亡法》没有出台,因而48小时内脑死亡并未被认定为工亡。“如果被认定为工亡,按照程序,仅死亡赔偿金这一项就能达到34万。”唐惠说。
市民赵女士说,社保部门对工伤的认定标准,应该加入情感方面的考虑,以脑死亡时间为判断标准。
但还有市民认为,由于国家没有明确规定脑死亡可认定为死亡,社保部门还是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办,以医院最终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工伤的认定标准。
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丹认为,“对于工伤的死亡时间没有一个细化的标准,在适用法律上就会存在一些争议。”王丹说,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本报记者
丁宁
新闻链接 多“活”42小时赔偿少了20万 2010年8月7日,在送院抢救35个小时后,39岁的工程师刘海停止了呼吸。妻子邓云(化名)不愿放弃,恳求医院为丈夫装上呼吸机。因为邓云的坚持,丈夫“多活了”42小时,而她没想到的是,就是这42小时,导致丈夫最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失去了索赔的希望。工伤的认定,背后牵涉的是保险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别。“前后相差了20多万元”的结果,让待业在家的邓云直言自己“心不甘情不愿”。
据《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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