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日报联办
第341期
法官
说法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只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可以享有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限制的优先通行权。
优先通行权
关键词
本报讯(记者周贤忠)一辆正在押解犯罪嫌疑人执行紧急公务的吉林警车在沈北新区一路口和一辆大货车相撞,警车受损严重。3月3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因为警车是在超速行驶状态下发生肇事,自己也要承担一半责任。
事件 警车执行公务肇事
2010年8月5日23时15分,蔡某驾驶大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G203线蒲河大道路口时,与一辆由南向北行驶正在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吉林警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后果。
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北新区大队认定,蔡某驾驶超载车辆的行为,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而警车超过限速标准,也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
警车 大货车应该让行
经鉴定,警车发生车辆损失费55000元、车辆性能鉴定费3000元、车辆价格鉴证费2700元、存车费665元。警车单位将货车车主和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警车单位认为,警车属特种车辆,正在执行押解犯罪嫌疑人任务情况下,有优先通行权,其他车辆必须避让。货车没有给警车避让,且在超载情况下造成两车相撞,应该由货车一方承担责任。
货车一方辩称:警车在路口超速行驶,货车躲闪不及,因此肇事责任警车也有份,不能因为是警车就享有特权。
法院 警车超速要担责
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损害他人财产的应按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蔡某忽视安全,驾驶超载车辆是引发本起交通事故原因之一,警用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有优先通行权,但其在通过交通路口时,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超速行驶的行为,也是引发此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法院认定双方负此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由于该起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警车单位车辆损失共3.1万余元。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法院于近日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特种车确保安全方可优先
市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这就是所谓的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但却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警车在执行任务时是特种车,但它首先也是机动车,应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本案中,警车在执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紧急任务,在路口有优先通行权,但前提是确保安全,因超速肇事,自己当然有责;而对于货车而言,因超载和没有让行,也应承担50%的责任。
另外,公安部发布施行的《警车管理规定》规定,符合下列几种情形,警车执行任务时拥有优先通行权:(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警车在平时不能作为特种车使用,更不能成为特权车。
作者:周贤忠
(责任编辑:Newsh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