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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规范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2011年03月04日12:03
  明令禁止在项目实施中强迫农民住高楼等行为

  本报讯 (记者 武俊鹏)国土资源部于2010年9月批准我省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省。为搞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2月下旬,省政府办公厅下发 《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对挂钩试点工作进行规范。

  通知要求,各地人民政府要先行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潜力调查摸底工作。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具备开展挂钩试点工作条件的县(市、区),可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列入挂钩试点范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试点或扩大试点范围;严禁在试点之外,以各种名义开展城乡建设用地调整和使用;严禁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 “搭车”行为。

  通知指出,挂钩试点工作应遵循 “规划引导,控制规模” “先易后难,统筹安排” “自愿合法,维护权益”的原则。各地要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加强与城镇体系规划及村镇规划的衔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布局的控制和引导,合理安排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和时序,统筹安排农民新居、城镇发展等土地整治活动,合理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实现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城乡统筹发展。试点区域的选择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选择有一定资金保障能力的乡 (镇)和拆迁难度小的地区先行开展试点,试点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挂钩试点项目区的设立和实施要尊重农民意愿并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防止不顾条件的大拆大建、盲目推进。

  通知对几种行为明令禁止: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规模设立挂钩项目区、项目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循环使用周转指标。严禁在农村地区盲目建高楼、强迫农民住高楼。涉及土地调整互换使用的,未征得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强行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编辑:力国才)

  作者:武俊鹏来源山西新闻网)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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