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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遗产无人继承渐多 应改扩大继承人范围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2011年03月05日06:17
梁慧星接受华西都市报专访
梁慧星接受华西都市报专访

  《继承法》应该修改,而且要“脱胎换骨”

  只有明确规定死亡的先后顺序,才能够避免因为继承顺序而带来的麻烦

  为了不还钱而放弃继承遗产权,这种行为是不应该受法律保护的

  两会声音

  法治中国

  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2011年2月底,包括现行宪法在内,我国现行有效法律共有239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近8600件。

  华西都市报全国两会报道组记者李寰胡晓陈诚杨东阮长安摄影报道

  “上世纪80年代,中国还处在计划经济时期,我们的国家和人民都还不富裕。如今20多年过去了,广大人民群众拥有的私有财产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再用当时颁布的法律来调整现在的社会经济关系,显然已经不合时宜。我认为,《继承法》应该修改,而且要‘脱胎换骨’。”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将要提交的议案是“修改《继承法》”。据梁慧星说,这是他第二次提出修改《继承法》的议案。

  人物介绍

  梁慧星1944年1月16日生,四川青神人。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著名民法学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律研究所研究员。《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物权法》、《侵权法》、《民法典》起草组核心成员。

  死亡定义

  应分“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梁慧星起草的《继承法修改草案》总共有90条,相比1985年颁布的、只有37条的《继承法》丰富了很多,关于遗嘱的顺序,遗产债权的清偿,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等,梁慧星在议案中都有涉及。

  现行《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梁慧星认为,死亡应该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形式。梁慧星说,法律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但是无法确认死亡的先后顺序,但这样会导致无法确定继承关系。

  议案中提到,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各死亡人都有继承人的若死亡人辈分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死亡人辈分不同的,若晚辈未成年,则推定晚辈先死亡;若晚辈已经成年,则推定长辈先死亡。

  梁慧星说,只有明确规定死亡的先后顺序,才能够避免因为继承顺序而带来的麻烦。

  遗产范围

  保险金、补偿金等都应包括在内

  梁慧星提到,《继承法》是1985年颁布实施的,当时我国还处在计划经济时期,我们还没有承认保护私有财产。当时国家和老百姓都不富裕,那是一个物质匮乏的社会,更谈不上什么私家车。因此当时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但是20多年过去了,住宅早已商品化,汽车也已经进入了千家万户,如果再用20多年前颁布的《继承法》来调整现在的继承关系,显然有不合适的地方。

  梁慧星认为,遗产应该包括自然人因其死亡而获得的未指定

  受益人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基于该自然人生前行为而应获得的财产利益。

  梁慧星说,如果坚持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将导致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形日渐增多。为尽量不将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应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之范围。梁慧星提出,考虑到我国历史传统和继承习惯,建议将法定继承人范围适当扩大,可以扩大至四等亲以内的亲属,并将现在的两个继承顺序,变更为三个或者四个继承顺序。

  梁慧星同时提到,遗产的范围包括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所规定和认可的公民财产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占有、股权、知识产权、债权等。

  遗产继承

  可以扩大至四等亲以内的亲属

  梁慧星在议案中提到,现行《继承法》规定,遗产有两个顺序的继承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日趋简单,如果仍坚持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将导致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形日渐增多。建议将法定继承人范围适当扩大,可以扩大至四等亲以内的亲属,并将现在的两个继承顺序,变更为三个或者四个继承顺序。

  此外,经过夫妻双方协商实施人工生育的,其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等同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遗嘱认可

  摄影摄像立下的遗嘱应获认可

  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规定,通过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形式等立的遗嘱能够受到法律认可。在梁慧星即将提交的议案里提到,遗嘱人可以用录音(包含录像,光盘以及其他电子读物)的方式制作遗嘱。

  梁慧星认为,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立遗嘱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通过摄影摄像,光盘等方式,是否应该跟录音和书面遗嘱享受同等待遇?应该通过修改《继承法》将几种新增加的方式明确下来。

  此外,梁慧星还在议案中提到,继承人放弃继承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承人放弃继承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放弃继承无效的裁定。梁慧星对此解释说,比如有人欠了外债,为了不还钱而放弃继承遗产权,这种行为是不应该受法律保护的。

  遗嘱执行

  遗产执行人可以得到报酬

  梁慧星认为,《继承法》还应当增加遗嘱执行制度。遗嘱生效后,遗嘱人已经死亡,如果没有严格的遗嘱执行程序,遗嘱人的意愿将难以实现。关于遗嘱执行,继承法应规定:遗嘱执行人的资格和确定、遗嘱执行人的职责、遗嘱执行人的撤销等。继承人以外的人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的,有权决定是否担任遗嘱执行人,不愿意担任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等。

  此外,遗嘱执行人在执行遗嘱的时候,应当按照法律的要求和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遗嘱执行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继承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遗嘱执行人指定报酬,遗嘱人没有做出上述指定的时候,遗嘱执行人不得请求报酬,但继承人自愿支付报酬的除外。

(责任编辑:UN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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