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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法律援助司法救助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05日09:26
  本报北京3月4日讯 记者张亮 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都是保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但目前二者缺乏有效的衔接设置,给公民维权带来一定障碍。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建议,国家应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两种制度统一起来,制定法律援助法,实现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一体化。

  法律援助侧重于解决被援助者法律服务费获得减免的问题,包括诉讼领域和非诉讼领域,而忽视了对被援助者诉讼费用的援助。施杰说,法院能否立案是开展法律援助的重要条件和保证,但事实上有许多经济困难的公民在获得法律援助后因缴不起诉讼费而无法实现诉权。因此,“在受援人的诉讼程序权利出现阻碍的情况下,法律援助就难以贯穿诉讼全过程,其作用就大打折扣。”

  “在实践中,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是两个独立的申请审查程序,而且所要求的具体条件和手续各不相同,申请人为获得批准,不得不按照两个部门的要求提供所需的证明资料而疲于奔波。”施杰说。

  从实际效果来看,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缺乏沟通,“你援助你的,我救助我的”这种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时虽然司法行政机关已经作出援助决定,但法院根本不予理会照常收费,使当事人感到无所适从,令法律援助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损害了国家法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基于两种制度的分割带来的困扰,施杰建议参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将两种制度统一起来,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援助法,扩大法律援助的外延,把诉讼费的减、免、缓(司法救助)纳入到法律援助框架中来,使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完成有机结合。

  施杰说,要统一两种制度的援助范围。即司法救助在案件范围上应包括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在民事、行政案件事项上应适当拓宽,在受援对象范围上应包括司法救助中规定的特定的法人或组织以及外国人。另外,还需统一案件范围、援助对象以及经济困难标准。在经费保障方面,应该明确由国家、省、市、县四级财政共同分比例来保障法律援助经费(律师服务费和诉讼费)。同时,通过基金会的组织形式吸纳社会资金,实现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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