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保障性住房融资体制是当务之急,必须马上研究、迅速试点。应该遵循两个原则,第一,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和收入应该与地方政府的一般性预算分开,专设资金账户管理,应该作为资产性投资和收益列入地方政府公共财政的规划,因此它需要专门的融资渠道,不算作当年的地方财政公共开支。第二,融资应该建立在透明、公开的基础上,这样能有效地帮助地方政府在短期内控制好投资成本,同时在未来若干年里管理好保障性住房。
建议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主要融资渠道,利用资本市场公开透明的运作方式对地方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有效监督;短期内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可以由银行提供,但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项目评估原则进行,地方政府要成立单独机构从银行融资;中央政府可设立保障性住房建设基金,短期内可以协议的方式借给地方政府,缓解其融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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