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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补领婚姻登记证规范 档案不明难补证明

来源:北京晨报
2011年03月06日01:27
  晨报讯(记者 孙韬)市民补领婚姻登记证时,当事人登记档案难以查证的将不予补发证件。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3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补领婚姻登记证工作规范(试行)》,市民政局发布补领婚姻登记证规范。如果当事人离婚登记档案难以查证,将不予补证。

  《工作规范》对于补领结婚、离婚证的程序作出规定。对于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损毁或其内容与所持身份证件不一致的,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为防止弄虚作假,想通过补办结婚或离婚证方式规避政策的,严格了审核程序。”市民政局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应提交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按照规定,当事人双方为内地居民的,应到原办理婚姻登记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补发。

  《工作规范》明确提出,当事人申请补领离婚证时,当事人离婚登记档案无档可查或难以查证的,将不予补发。

  此外,还有两种情况不能补领婚姻登记证:一是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的登记日期内档案保存完整,无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婚姻登记证的;二是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

  作者:孙韬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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