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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家暴新规实施后首判施暴男 砍伤老婆坐牢四年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06日11:21
  夫妻俩因感情不和,丈夫一怒之下痛下毒手,持刀将妻子砍成重伤。近日,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四年。据了解,此案是《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自2011年1月1日施行以来,浙江省判决的首例家庭暴力案件。

  毛某与雷某于2008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领了结婚证,2009年1月两人有了孩子。然而好景不长,从2010年开始,两人就开始矛盾不断,闹起了离婚。在28岁的毛某看来,夫妻俩之所以不和,是因为妻子雷某一心想去外地开按摩店,他不准,因此双方产生了矛盾。但在妻子雷某看来,夫妻间出现裂痕是因为结婚以来,毛某一直好吃懒做,导致双方争执不断。

  2010年8月25日晚,毛某在家里大量饮酒后,借着酒劲携带水果刀前往妻子雷某的工作地寻找雷某。在平阳县怀溪乡卫生院前,毛某见到了下班的雷某。支开与雷某同行的同事后,醉醺醺的毛某开始提要求:大家一起出去打工。雷某不同意,两人吵了起来。在争吵过程中,毛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雷某挥去,失去理智的毛某不顾雷某的哀叫,持刀在雷某身上乱砍,将其头部、面部、四肢等多处割伤。等毛某醒悟过来时,雷某已经倒在血泊之中。见状毛某抱起雷某送往旁边的卫生院抢救,之后便逃离现场。事后经法医鉴定,雷某为重伤。2010年8月30日,毛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随后不久,雷某出院到妇联寻求保护,妇联将情况反馈给平阳法院,法院参考新出台的《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根据刑法条例,对本案进行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毛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毛某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四年。

  办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中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涉及家庭暴力的报案纳入110报警服务受理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处警记录;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对受害人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法官表示,以前大部分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选择忍气吞声,这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导致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现在有了该条例的支持,广大女性受害者就可以大胆站出来,对施暴者予以指控,不仅保护了自己的人身安全,更维护了社会和谐。

  (华萱 金利 戴姗卉)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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