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5日20时10分左右,公交公司职员蒋某驾驶公交车行驶至站点时,乘坐该车的钱某从后车门处下车,在钱某下车过程中,蒋某关闭车门,致使钱某被关闭的车门推倒在车门外。当日钱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2011年2月11日,钱某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蒋某、公交公司赔偿其损失7万余元。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系公交公司职员,其履行职务行为致钱某人身损害,应由公交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蒋某作为公交车驾驶员,在乘客未能安全下车的情况下即关闭车门,导致钱某受伤,公交公司应负损害赔偿责任;钱某在下车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可适当减轻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了由公交公司赔偿钱某5.3万余元损失的协议。
(徐淑华 王蓓蓓)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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