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进城务工先学法遇到陷阱不要怕 这些合同违法,告得赢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06日11:47
  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朋友来说,签一份合法、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是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首要环节。不过,“天下无阱”现如今还没实现,面对各式各样的劳动合同陷阱,如何辨别、如何应对,对于农民工而言更显得尤为重要。

  工资低于最低线需补发

  【案例】去年年初,急于挣钱供子女上学的农村妇女夏某应聘到一家私企工作。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夏某的工资为每月700元,而当时该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是830元。夏某后来得知此事时,要求单位补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企业则认为劳动合同内容是双方自愿约定达成,不同意补发工资。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用人单位向原告补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

  【点评】签订这类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会刻意隐瞒合法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片面地约定劳动者应履行哪些义务,签订合同后劳动者对此往往有苦难言,有理难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本案中,夏某在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工资的约定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无效条款。

  合同签订遭胁迫属无效

  【案例】去年,陈某等6名青年农民工应聘到一机械厂工作。经过3个月的培训和实习后,陈某等人感觉该企业管理混乱、劳动卫生条件较差,表示不愿在该单位工作。没想到,企业负责人随后表示,如果要离开工厂,将不发还他们的毕业证、身份证,同时每人补偿企业培训费5000元。无奈之下,陈某等6人被迫签订了劳动合同。3个月后,陈某等6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企业向每名申请人赔偿损失3000元。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内容要反映出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即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与其内心意思相一致;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行为人自愿作出的,不是在受到他人威胁、欺诈等情况下作出的;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的保护。

  危害健康的条款算违法

  【案例】农村妇女王某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中有“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然而,王某后来在操作沙浆搅拌机时,左手的四个手指不慎被轧伤,住院治疗60多天,花去手术费、住院费等6700多元。伤愈出院后,王某所在的建筑公司表示企业只负担她住院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付。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劳动合同中“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王某的医疗待遇及相应的损失费由建筑公司负责。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1992年,原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的问题复函》中也指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与建筑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是无效的。

  (卜祥军 张兆利)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