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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细化税收政策 大学生初次创业免收三年地税

来源:新疆都市报
2011年03月07日15:08

  新疆都市报记者 李敏燕

  实习生 刘文杰

  都市报讯 在学校有“电脑小超人”之称的大学毕业生方建,一直有个梦想:毕业后开一家电脑诊所。而日前出台的对于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免缴地方税收3年的相关规定,让他感觉到创业的可行性。

  3月6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日前我区已明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有关地方税收若干具体实施办法,凡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个体工商户吸纳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等三种情况均可享受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据悉,促毕业生就业政策中规定“对于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免缴地方税收3年,减半征收地方税收2年。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当年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5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为限额扣减地方税收”,具体事宜并未做详细说明。这让方建这样的“准创业者”并不明白:自己是否符合条件,所谓的“地方税”又包括哪些税种。

  我区对此分别给予“答复”:享受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大中专毕业生,必须是经自治区人社部门审核认定,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地方税”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企业)所得税。个体经营范围不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

  此外,我区还进一步明确:对今年1月1日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雇工人数7人以内(含7人)的,前3年免征以上地方税及《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免税期满后,再减半征收征2年;雇工超过7人的,按照个体工商户吸纳大中专毕业生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其中,对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创业从事交通运输业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营运证、道路运输管理证等办理税务登记证,按照本人办证实行单车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个体工商户,在当年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5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为定额减免地方税;对各类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5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为定额依次减免地方税。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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