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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签发家暴“保护令” 再施暴或将遭刑罚

来源: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2011年03月08日07:41

  □通讯员 张兴平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昨日上午,30多名来自省、市以及西湖区妇联的干部和妇女代表,来到省高院,参加“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主题座谈会。

  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资深法官许惠春,在讲解我省法院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现状的同时,现场传授妇女通过司法维权最方便渠道。

  法院至今共发出5份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

    季某是严某的妻子,2009年上半年,她以严某存在家庭暴力为由,向温州龙湾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了丈夫打她时的报警证明、照片、病历等证据。

  从立案法官口里,得知可申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提示,季某便提出了人身保护申请书。

  不久,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民事裁定书,禁止严某殴打、威胁、骚扰季某,若有违反,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裁定书送达当天,法院向当地公安和街道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监督严某履行。

  “本来很怕他在离婚诉讼期间又施暴,但有了保护令,他再也没敢动我一个手指头。”季某为这种平静的离婚过程而庆幸。

    这是作为全国第一批反家暴试点法院之一,温州龙湾法院2009年6月发出的浙江第一份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省高院许惠春庭长昨透露,截至目前,龙湾法院共作出5份裁定书,被申请人均未出现违反裁定情形。

  “这种以法院人身保护裁定方式,对诉讼过程中可能遭受家暴的受害人提供的保护模式,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许惠春说,《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去年出台,对妇女因丈夫实施家暴而提起离婚诉讼并经查明认定家暴事实的,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支持女方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为更好审理家暴案件,温州两级法院和金华中院分别设立“反家庭暴力合议庭”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合议庭”。

  许惠春说,由于种种原因,妇女在一定程度上依旧属于弱势群体,来自家庭、社会各方面的歧视、侵害依然存在。

   离婚官司占民事案受理量四分之一

  离婚纠纷案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主要类型之一。来自省高院统计数据显示,前三年全省法院分别受理了46991件、48876件、49588件,继续保持上升态势,约占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25%。有的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一半左右是离婚案。

  法院坚持严格审查男方起诉离婚案的受理条件。对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不予受理,受理的驳回起诉。当然,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审理离婚案时,法院坚持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法定标准;对具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等法定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坚持把调解作为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近3年,离婚案件调撤率每年保持在60%左右。

    八成离婚案涉及财产分割

  许惠春说,80%左右的离婚案涉及夫妻财产的确认和分割,而保护妇女的财产权,是确保其与配偶平等的婚姻家庭权益的重要内容。

  对夫妻离婚时不能协议处理共同财产的,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判决。

  分割住房时,尽量考虑女方、子女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女方生活困难且无房可住的,一般判男方提供房屋使用权甚至所有权,或判令男方向女方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助。

  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尽可能考虑女方现状及生活能力,合理分割。

  针对近些年来夫妻共同财产标多样化特点,根据财产形成、利用、增值等具体情况,依法认定、合理分割除存款、房屋、家用电器等常见类型财产以外的福利分房、按揭购房、股票、基金、债券、保险、企业股权和经营权等特殊类型财产等。

  为妥善解决女方因丈夫实际掌握共同财产,自己往往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而对共同财产举证存在困难的问题,法院一方面根据女方申请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做好证据保全;另一方面在男方不配合,确实无法查明具体财产的情况下,坚持公平诚实原则,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对于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法院坚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优先考虑女方的要求,如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如子女由男方直接抚养的,也保护女方对未成年子女探望权。

(责任编辑:new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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