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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贫富差距要加快慈善立法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巡视员李援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08日07:36
  本报记者陈丽平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际,记者近日就我国社会法立法的过程,以及今后社会法的立法展望,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巡视员李援。

  我国社会法的立法实践并不晚

  “社会法是国家在社会领域中的法律制度,主要规范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李援介绍,社会法是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上新出现的一个法律概念,它在传统的公法和私法的基础上脱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第三法域。社会法一般是指为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律规范。社会法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增进社会整体的福祉。社会法主要包括对弱势群体保护、促进就业和劳动关系的调整、社会保障体系法律制度,以及社会自治和社会组织的规范等法律。

  李援介绍,我国的社会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1999年确立的,但是我国社会法的立法实践并不晚,这方面的立法首先从弱势群体保护开始。1990年我国制定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1996年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当说,我国保护弱势群体方面的法律基本齐备,这几部法律除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之外,其他上述法律在2000年以后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修改。

  修改妇女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2005年修改妇女法是妇女人权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李援说。

  他介绍,当时遇到的第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是将“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写进法律。当时草案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在常委会中有人提出意见,男女平等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把权利变成政策,是不是把它的地位降低了?还有人提出,男女平等是宪法原则,现在把它提到国家政策的高度,是不是男女平等方面的工作有了问题,需要在法律上加以强化?我们考虑,男女平等是宪法规定的原则,它和基本国策是什么关系,要在这部法律中写明白,所以最后的修改条文是先把宪法中关于男女平等的条文抄下来,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家庭生活中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然后写“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比草案增加了“实行”两个字,这就把男女平等从权利变为实现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第二个问题,关于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当时的意见集中在妇女在各级人大代表中的比例问题上。委员们强烈要求在妇女权益保障法里写上各级代表中妇女的比例,具体讲就是30%。可是我们的实际情况是,从1978年的五届全国人大到十届全国人大,女代表的比例一直徘徊在20%左右。我们考虑妇女代表的比例问题应当由选举法来规定,不宜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为回应这一问题,最后的条文修改为,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比原来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国家采取措施”这几个字。

  第三是涉及到妇女的一些切身利益的问题。如劳动权方面,当时有一种很强烈的意见,提出男女平等就要在退休年龄上平等,实行相同的退休年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要从50岁提高到55岁,其他女同志,如干部、教师、科技人员,要从55岁提高到60岁。对这个问题我们考虑到,对于劳动权利,特别是退休年龄的问题,应当是劳动法规定的,所以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没有再涉及退休年龄问题,而是规定了不歧视原则,规定,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四个问题,关于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这次修改增加了关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写入反对性骚扰的条文。

  社会组织的立法还显得弱一些

  “涉及到社会组织的立法是社会法的又一组成部分。”李援坦言,这方面我国的立法还显得弱一些,至今有两部法律:一部是1992年制定的工会法,另一部是1993年制定的红十字会法。

  李援介绍,2001年对工会法作了一次比较大的修改,首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进一步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问题。当时,我国经济社会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使整个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变革,对工会组织的任务和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次修改赋予了工会组织四项权利:

  一是监督权。对工会成员给予特殊保护,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并规定要有职工代表进企业的董事会,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这些规定使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具有了监督权。

  二是集体谈判权。主要是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后来在2007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专门在第五章用一个专节规定了集体合同的内容。

  三是赋予工会援助权。主要是针对工会维护个体劳动者权益而规定的,哪个职工受到了欺负,工会组织要出面和企业方进行交涉,予以维权,并可以对职工的起诉、仲裁提供法律援助。

  四是规定了交涉权。明确规定对企业严重违反法律、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特别是侵犯群体性职工权益的事项,工会要出面交涉。

  立法解决两个较大的社会问题

  “社会法的第三部分法律是劳动法。”李援指出,劳动法在社会法中占有非常重的分量,其以谋求劳动者的整体利益为己任,具有浓厚的社会色彩。

  李援介绍,劳动法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制度: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如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等;劳动基准方面的法律制度,如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与休假法、劳动安全卫生法等;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制度,如就业促进法、职业培训法、就业服务法等;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如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最低生活保障法等;劳动权利的保障与损害救济的法律制度,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监察法。

  “我国的劳动法是1994年制定的。”李援介绍,劳动法共十三章,除了总则、附则,还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法律责任等几章,现在每一章都专门制定了法律。2007年相继制定了三部劳动法律,即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李援特别强调了劳动合同法。他说,劳动合同法是对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强调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他介绍,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三条红线: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坚持同工同酬的原则。比较重要的有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用工之日起就要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了劳动关系就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本法尊重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双向自主选择权利,两者协商一致就可以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就试用期、保守商业秘密、保险、福利等协商约定。三是规定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条件,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四是拓宽了用工方式,专门规定了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劳动合同法制定时用了将近三年时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了一轮新的博弈。过20年回头再看,这部法律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在社会法方面起到的重大作用就会得以显现。”李援强调。

  去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社会保险法。李援指出,这是一部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里中填补空白的一部重要法律。要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中在社会法中起支架性作用的就是社会保险法。这部法律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将起很大的作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要平衡贫富差距加快慈善立法

  展望下一步社会立法,李援说,现在我们国家面临两个比较大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趋于激化,社会缺乏有效的治理能力;社会贫富差距继续扩大,急需抓住时机加以解决。

  “这两个趋势是当前比较大的社会问题,社会立法要作相应的考虑。”李援说,从社会法立法展望来讲,一要适应老龄化的社会问题,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二要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制定劳动法那几章没有制定法律的法律,如工资法、劳动基准法,还有集体协商机制要立法。三是平衡贫富差距,加快慈善立法。1999年制定了公益事业捐赠法,但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慈善事业法律制度。要进行慈善立法和遗产税、赠与税的立法。四是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制定社会救助法,制定公共卫生服务法或者称为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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