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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林中代表建议取消企业年度检验制度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3月09日13:45
  人民网杭州3月9日电 (记者袁亚平)“企业年检是计划经济思维的产物,一方面是政府对企业、对市场不放心,想管;另一方面是政府日常监管不到位,只能依靠每年一次的年度检验。目前对企业的年检基本上流于形式,为管理部门权力寻租提供了一个途径。”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为我国企业呼吁,建议国务院尽快修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取消企业年度检验制度。

  赵林中代表提出《关于取消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的建议》,说,企业年检被形象地称为“二次许可”,因为它对政府的权力行使来讲,与登记许可具有同样的效力与意义,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可以被注销。然而,依法行政犹重要,良法善俗意更高。行政执法的更高境界在于追求社会的良知,法律的正义与公平。

  赵林中代表客观地分析了现实情况,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理由,建议尽快修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取消企业年度检验制度。

  其一,目前对企业的年检基本上流于形式。企业每年都要定期到管理部门填表,申报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缴费。企业为了通过年检,自然会填写有利于自己的情况,有的企业甚至做假,在年检的时候将资金划入,年检通过后,资金又被划走。由于每年需要年检的企业很多,管理部门不可能对每一个企业的真实状况进行一一核实,最终这种检验也就成了一种走过场。企业为了跑这些年检项目要花上几个星期的时间,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而在另一方面,现行的年检与年检制度设立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年检本是一种资格标准审查,是对企业有无经营资格进行认定的,但现在的年检把资格标准与企业是否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标准混为一谈。比如企业是否违法经营等,其实这些内容都不影响企业获得许可资格,这都应该是日常监督和检查的范围,适用于行政处罚法来解决。把这些加入到年检的范围中,以注销经营资格作为手段,实际上是规避了行政处罚法。而一些管理部门还将一些内容强加在年检中,增加了资格条件,扩大自己的权力。

  其二,从法律上来说,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更不应该存在。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本质上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和对企业继续经营法律主体资格的确认。首先,将年检法律制度定位于确认企业继续经营的主体资格,有悖于公司、企业的实体法律规定和基本的法理原则;有违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活动的客观需要。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之日,公司、企业成立;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同、企业终止。上述有关公司、企业成立和终止的法律规定表明,公司、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亦即企业的经营权利能力,始于核准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之日,终于核准注销登记之时。公司、企业在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后,登记注销前,其经营资格受法律保护。行政法规、规章规定通过年检方式,对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确认,有悖程序法确保实体法施行、下位法遵守上位法的基本法律原则,有违《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其错位之处不言而喻。此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的交易双方均希望交易主体的稳定和透明,以确保交易的稳定、安全、有序、效率,以实现成本与效益原则。现行年检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律定位,将全社会企业的经营主体资格、经营的权利能力处于公共权力经常干预的境地,对全社会企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造成损害和破坏,有违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其次,将年检对企业的有关登记事项的审查,扩大定位于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违反依法行政的原则,浪费行政管理资源,损害了企业营商的法律环境,增大了企业、公民创业和就业的经济成本,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弊大于利。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登记机关在年检时,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报告等年检材料,对与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企业的登记事项,依据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同形式,行政法规对此有不同的要求,主要涉及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投资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登记事项。但是,《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明确规定年检是对企业的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作为年检内容之一,要求公司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划分A级与B级企业,限制B级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年检制度的行政权利扩张,意味着行政管理成本和企业管理成本的提高,由于依法无据,亦意味着行政管理的资源浪费,同时亦将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营商成本。再者,将企业年检制度定位于对企业活动的信息收集和统计,也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活动的信息收集和统计,为政府决策、企业投资服务十分必要,但没有必要采取年检的方式。

  其三,取消企业年检制度并不意味着政府放弃对企业的监管,相反,政府应将这种定期的、收效不大的管理,变成日常的、更有效的管理。对企业的日常监管是市场经济自身运行机制健全和完善的重要内容。一是完备的征信系统可以有效地约束企业的行为,拥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政府对其的监管力度就会更大,其因违法行为而付出的成本也会很高。二是执法部门对企业不定期的检查,对查出有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处罚,这种处罚的力度要远远大于其违规所得的利益。三是对一些可能有碍于公共利益的重点企业,比如可能造成污染的企业,实行自我登记制度,要求企业如实填写其自我监控的情况,如果企业填报不实,一经查实将面临高额的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UN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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