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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调研显示155处名人故居未被列入保护范围 历史“名居”保护遇法律依据不足难题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10日07:17
  本报记者刘建

  名人故居等历史建筑给上海市平添了许多文化气息,但是,当人们循着典籍找到这些“老房子”时,却发现其中一些已面目全非:要么被快餐铺、理发店等小商小店占据,要么被菜摊、肉摊和水果摊重重包围……

  不久前,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对“上海名人故居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专题调研的结果显示,有155处名人故居未被列入保护范围。而那些虽被列入保护范围的名人故居等历史建筑,也面临着保护不力被损毁的尴尬处境。究其原因,是保护体制机制的缺失。上海市政协委员表示,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历史建筑面临损毁

  上海市延安中路913弄四明村是挂牌的“文化名人村”,且有一面刻有14位名人的文化名人墙。

  这里曾吸引了不少名人居住,如徐志摩、胡蝶、周建人、章太炎等。据史料记载,徐志摩、陆小曼当年居住的是一幢两层尖顶哥特式风格洋楼。徐志摩人生的最后6年是在这里度过的,《爱眉小札》、《媚轩琐记》和《小曼日记》等名篇也是在这里诞生的。

  不久前,上海市政协文史委员会完成了一项历时两年的调查报告,结果显示,上海名人故居应有354处,但有155处未被列入任何保护范围之内,不申报、不挂牌,有的甚至已被部分拆除,即使列入保护范围的故居,也往往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从上海市乔家路228号到244号,是现存的徐光启故居。但如今,这栋朱红色木墙的二层小楼陈旧而单薄,除了门口竖立的一块刻着“徐光启故居”和“上海市文物保管委员会”字样的石牌外,丝毫看不出这里曾是我国明代著名科学家、文渊阁大学士徐光启的府邸。据史料记载,徐光启故居建于明嘉靖41年,距今已有400余年的历史。如今,仍然有许多居民住在里面,周围被大量的菜摊、肉摊和水果摊等重重包围。而最让人吃惊的是,故居里竟然还有小商店。

  清末民初知名企业家陆伯鸿的旧居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北施家弄146号,由3幢楼房和两个院子组成。北楼建于1910年,为3层砖木结构,采用的是清朝传统的建筑工艺,整体结构却是西式风格,另一幢建筑则采用了上世纪30年代从美国流传过来的装饰艺术风格,然而现在故居内一片狼藉,一些墙面已损毁。

  调研组负责人表示,目前,名人故居等历史建筑保护多侧重于建筑本身,即名人故居中有价值的古代建筑和精美的近代建筑。而对于那些建筑不美观、不漂亮、“不值钱”的故居,保护还不够。

  保护缺乏体制机制

  “目前上海名人故居的产权形式比较复杂,有些属于公房,归政府所有;有些属于私房,归个人所有;也有些二者兼有。”上海市政协的专家表示,什么样的故居应该保护、由哪个部门来界定和审批?这些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还无章可循。也有一些政府部门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名人故居和历史建筑迟迟不申报、不挂牌,唯恐挂牌后影响城市开发和建设。

  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地文处袁先生说,目前上海文物保护体制主要分为两块:由市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内文物和一些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由于以前的文物保护法和现在的不一样,造成了在管理过程中会遇到“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况,类似徐光启故居这样操作不那么规范的例子有不少。

  据了解,上海已公布的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中,相当一部分是名人故居,而上海市政协委员在一项关于“上海市近代历史特色建筑修缮、保护情况”专题视察中却发现,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上海第一批近代优秀建筑,被划出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管辖范围,按国家文物来保护。但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适合全国文物及文物保护工程的共性,与上海文物主要是近代优秀历史建筑这个特性不完全一致,反而带来不便;居住类保护建筑的维修改造必然涉及居民的安置,而现行的动拆迁法规适用于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对保护建筑的居民动迁、解除租赁关系的法律依据不足,致使相关工作难度加大,进展缓慢。

  致公党上海市委与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合作开展的“上海历史建筑物业管理的课题调研”也表明,历史建筑物业管理存在3类问题:一是行政权力空白存在管理盲区,强制力、权威性不足;二是缺乏权利、义务对等的观念和现实环境;三是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和体制资源先天不足。

  出台法规保护名居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黄永平说,由于历史的原因,从前为一户人家设计的优秀历史建筑现在往往已经住进去四五户甚至更多居民。在保护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和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确实是最难的课题。

  从事房地产工作多年的上海市人大代表朱志荣说,保护历史建筑,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立法。能挂上“优秀历史建筑”铜牌的老建筑毕竟是少数,上海还有大量未“挂牌”但具有历史风貌的老房子,要在短时期内认定这些老房子为“保护建筑”难以做到,不妨将它们列为“保留建筑”慢慢论证,如遇旧区改造,不能随便拆除。其次,政府管理部门要增强历史建筑的保护意识。既要保护好,也要利用好,重在保留其形态,留住其“神韵”。

  同济大学建筑与规划学院教授卢永毅说,历史建筑是否有保护价值,从申报到专家开会讨论审核,完成一整套的程序需要很多时间。可能等到确定其价值时,建筑已经遭到破坏,这就太遗憾了。因此,“先予保护”的政策必须完善并严格执行。对于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应形成常态化,不要过好几年才确定一批名单。

  上海市政协文史委员会建议,上海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如制定《上海市名人纪念设施管理办法》或《上海市名人故居保护条例》,统一“名人”的划定标准,对名人故居作出相应的界定,明确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程序、专项保护资金的设立、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致公党上海市委也建议,拟定适合于文物、优秀建筑和风貌保护特点的分类分级管理的《上海市历史建筑物业管理办法》,与此同时,主管部门梳理平行法规体系,以解决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与消防条例、房屋拆迁条例、城市规划条例等相关平行法规的衔接。制定、颁布保护建筑物业管理导则,鼓励专业物业管理公司结合所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适合本区域的规章制度、管理公约,以弥补法规的不足。

  图为上海市“文化名人村”四明村。

  CFP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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