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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高商业欺诈赔偿金额(图)

来源:沈阳日报
2011年03月10日10:24
本报北京电(记者王靖瑄)“所有的商业欺诈行为都是以牟取暴利为最终目的,但现有法律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处罚标准与不法企业长期的违法所得不成正比。违法成本过低导致违法行为有恃无恐、屡禁不止。”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芝旭建议,强化法律手段,严惩商业欺诈行为。

  刘芝旭说,“在我国,对价格欺诈处罚的上限为50万元。在国外,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极为严厉,法国一家小超市因一瓶1欧元的矿泉水没有标价,被罚款2万欧元。”他建议,重新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经济处罚标准,真正打到违法企业的痛处,对其停业整顿,对涉及民生、涉及人身安全的欺诈行为,在对企业予以重罚的同时,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方面,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所能获得的最高赔偿,仅为其所购商品的价款或所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消费者因取证困难,成本太高,往往放弃赔偿。对此,刘芝旭建议提高违法行为的赔偿金额,实行惩罚性赔偿;监管部门要提前介入,支持和帮助消费者举证。

  另外,还要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从法律上支持消费者的群体起诉和群体维权行为,打击商业欺诈。同时,鼓励消费者举报商业欺诈行为,重奖举报人员,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

  摄影 曾宪刚

  全国人大代表刘芝旭

  作者:王靖瑄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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