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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进“后立法时代”的中国法治建设

来源:中国网
2011年03月10日10:38

  系列解读:迈进“后立法时代”的中国法治建设

  作者:蒋立山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开始迈进“后立法时代”。

  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七个法律部门是指宪法及相关法律、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法。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是指宪法、基本法律和法律、行政规章及地方性立法。

  据公开的统计数据,截至2011年2月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9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至此,中共十五大(1997年)宣布的“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已经得到实现。

  中国法治建设“迈进”后立法时代,标志着经过三十年的努力,中国已经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大规模的立法工作暂告一段落,法治建设开始全面转向法律实施阶段。从此开始,中国将主要面对快速构建的法律制度与缓慢生长的法律秩序与法治精神的矛盾。这是比解决“有法可依”问题更为严峻的挑战。

  中国法治建设“迈进”后立法时代,不等于完全“进入”后立法时代。用一个形象的比喻说,中国的一只脚已经迈进“后立法时代”,另一只脚仍旧停留在“立法时代”里面,停留在下一个立法高峰期的条件准备阶段。其中的根本原因,就是中国已经基本建设完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构建,正在全面推进与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相适应的相关立法,同时也在为下一阶段的全面稳步有序的政治改革做着条件准备。

  预计在完成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性任务、过渡转型风险期之后,在时机适合的情况下,中国会迎来下一个立法高峰期,即与全面有序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相关的又一个立法高峰,以期形成支持政治长期稳定发展的法律制度,实现邓小平80年代提出的政治改革构想。另一方面,就目标阶段而言,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说明有了一个法律的宏观构架,法律体系内部的完善、补充和配套立法工作仍然任务艰巨。

  预计未来十年,迈进“后立法时代”的中国的法治建设将面临两方面的重要任务。

  第一、解决快速构建的法律制度与缓慢生长的法律秩序和法治精神之间的矛盾,全面推动法律秩序的形成和法治精神的生长。法律制度是某种快变量,其“可构建性”和“可移植性”较强。与立法的构建性活动不同,法律秩序是相对的慢变量,法律秩序的形成以及法治精神的生长,是通过千千万万个社会成员的无数的微观行为及背后的社会心理与价值认知作用实现的。这是一个难以直接有效地从外部施加影响与控制的过程,更多地是要依赖法律制度所提供的利益“引导”作用。用“生长”概念描述法律秩序和法治精神的形成,说明了秩序和法治精神形成的内在性、渐发性和从外部施行人工影响的效果有限性。人们可以一夜之间构建出一个完善的制度,却无法迅速普遍地在人们心中树立法治信仰。所以,解决法律制度构建与法律秩序和法治精神成长之间的时间差问题,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更大挑战。

  第二、完善相关立法,提高立法决策水平,为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之后有望来临的政治改革时代的立法做准备。当前,中国正在制定十二五规划和未来十年(2010至2020)发展的计划安排。未来十年,也是本世纪前20年战略机遇期的最后十年,能否完成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渡过社会转型的风险期,对于下一阶段的改革进程影响很大。其中,现有立法的完善、补充和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广泛开展,将有助于促进立法的科学化水平,提升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各种复杂社会问题的能力。在过去三十年里,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始终伴随经济社会改革进程稳步有序推进,可以预计,政治体制改革会在未来的成熟时机里得到全面加速。政治改革不同于前期的经济社会改革,是一项高风险的社会改造工程,需要以更大的智慧和更多的知识准备来应对。完善相关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提升立法智慧,将为中国下一阶段政治改革时代的立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实现上述两大任务,从现在起,必须切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中国的法治建设。

  第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法治建设,要求我们对法治建设的总体社会环境及未来发展趋势有科学认识。法治建设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现代化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法治建设必须与改革开放和社会现代化建设不同阶段的任务目标相适宜,与社会协调发展。未来十年,中国目前仍处于社会转型的风险期,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各种风险因素仍然在困扰着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且不能排除问题进一步恶化的可能性。在此种背景下,努力以法律治理化解各种风险因素,同时努力使法律改革本身的风险因素降到最低点,是法治外部环境的基本要求。可以这样认为,只要全面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渡过转型风险期,中国就会获得更好的改革时机,法律制度改革也会获得更大的制度空间。

  第二、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法治建设,要求我们对法治建设内在规律有科学认识。众所周知,中国法治仍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普遍存在,法治观念和守法精神淡漠,法律运行机制不完善,法律效率较低,社会维权成本过高。然而,这些问题却并不是杂多地存在的。在其背后,存在着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法治精神之间的时间错位。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那样,法律制度是某种快变量,其“可构建性”和“可移植性”最强。法律秩序和法治精神的形成与生长是相对慢变量,其虽然可以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得到暂时性的维护,却不能不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明白这个道理,对于当前法治建设中出现各种各样问题的必然性就会有一个比较理性的认识。这有助于克服当前社会上存在的法治悲观论和法治急燥情绪。

  第三、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法治建设,要求我们对中国的法治发展目标有科学的认识。由于中国法律现代化建设的历史启步较晚,不得不同时面对西方国家在几百年时间里出现的问题,不得不以极大的实践智慧(而不是简单的书本知识)处理好自由与秩序、转型与稳定、公平与效率、民主与权威等一系列价值之间的目标冲突问题,这是近代西方国家历史上较少遇到(不是没有遇到)而中国法治建设身陷其中的实践困境。这使得法律与社会协调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也突出了法治发展战略问题的现实意义。所以,中国所要建立的法治社会,绝不是什么所谓法学家们在书本上设计出来的、理想化的孤立的“法律帝国”,而是要形成一个法律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公平正义和谐有序的法治社会。具体说,它应该是一个经济繁荣、生活富足、可持续发展的法治社会,一个人人享有平等人权的法治社会,一个公民平等参与国家管理的、民主的法治社会,一个公平正义、和谐文明的法治社会,一个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法治社会,一个认真承担国际责任、履行国际义务、致力于世界和平发展的法治社会。

  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曾对新闻媒体说,“中国现代化建设可能还需要一百年。”同样,迈进“后立法时代”的中国法治建设,依然任务艰巨,道路遥远。

(责任编辑:U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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