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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相关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来源:中国网
2011年03月10日10:42

  系列解读:宪法和相关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作者:张吕好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背景是,首先,同是在十五大上,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于1998年写入宪法修正案;其次,十五大还提出在21世纪前十年比2000年经济翻一番,形成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第三,到1997年,一系列基本法已出台,国家法制基础已经具备,根据阶段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十五大对立法工作提出了一个阶段性的总任务和总目标。

  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于中国现阶段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制进步的实际需要,即通过体系化的法律制度,促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发展市场经济、实现经济腾飞,完善社会管理、推动法制进步。与改革开放初期面临遭到破坏和严重恶化的政治、经济、社会关系,因而强调加强法制、树立法律权威、加强人大立法相比,经过近二十的改革开放,在社会形势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提出了法律体系建设的总目标,法律体系对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的认识已经十分明确。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具有首屈一指的重要性。宪法是根本法、最高法规范,这不仅是一个一般的普遍的概念和理念,而且在发展和完善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宪法和相关法具有基础性、根本性的建设和规范作用。

  (1)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基础,对国家的运行起根本的约束和保障作用。

  执政党和国家宪法先后正式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对1949年建国后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若干失误进行反思,也是基于吸取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经济和社会良好发展经验的结果。只有以法治代替人治,法治中的理念和共识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将人类的普遍价值理念和全社会的利益共识法律化、制度化,才能使国家的权威真正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从而使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结合,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宪法是其他一切立法的价值源泉和规范依据,是法制完善和法制统一的前提,“依法治国”的首要要求是“依宪治国”,让宪法成为法制完善和统一的保证。如果宪法本身不完善,那就既不能约束立法机关适时制订法律,也不能保证已经制订的法律符合法治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

  从制度上看,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正当性所在,而宪法凝聚了国家和人民的最根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利益,例如宪法中关于根本政治制度、经济体制、社会管理体制、文化事业发展、生态环保制度的规定,这些原则性的制度借助立法扩展到整个法律体系中,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宪法主要的规范内容是授予与约束国家权力,以实现人民的利益、保护公民的权利。例如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相关的宪法性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特区基本法和国家赔偿法等,分别具体地规定有关国家机关的组成、产生、活动、权限和责任等。前面已经提到“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因为宪法及相关法分配立法权、约束立法权,立法权力必须根据宪法来行使;而立法所形成的法律制度体系需要得到执行,行政执行权也受宪法的约束;此外还有司法权,宪法决定了整个司法体制及其目标与运作,司法权应化解由立法及其执行所产生的争议。所以,一个动态的国家运行体制,一个法律体系的全部过程,归根结底要依靠宪法的约束与保障,依赖宪法的完善与发达。宪法是通过授予与约束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规定国家的运行机制和方向,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2)经济体制的完善、财富的增长、公平分配和保障,需要法制的促进,宪法在其中发挥根本性作用。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因为市场经济贯穿自主、平等、契约、权利等原则,需要一套法治化的规则体系来调整,要依靠法治来对抗权力的不当侵入,用法治来激发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

  规范经济制度,是法律体系发挥作用的重要方面。社会财富的创造和分配是一定经济制度施行的直接结果,在这一过程中,经济制度也表现特定的社会价值、产生相应的社会关系、体现社会中的经济秩序。法律体系的重要功能是确认社会价值、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秩序,因此,经济制度是法律体系的规范内容。中国的经济体制从行政主导下的计划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意图在于改变原有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法律体系的方向因此必须有重大变化,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设计法律体系,而基础性的变化必然是宪法和相关法体系。

  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一条款之下,宪法在经济领域的理念和规范内容随之变化,原来关于国家权力的规定,如立法和行政权力的范围、界限、方式等就需要重新解释,需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制订具体立法并付诸执行,其中既包括规范政府权力的行政法,也包括规范市场主体间关系和市场规则的民法商法、经济法,市场经济形态下的刑法、诉讼法也要发生相应调整,还要重新建立社会法体系。

  1993年宪法修正以来,各级立法机关据此制定了大量具体立法,以规范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公、私法关系,市场经济下的基本法律框架已经形成。但是一些妨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现象还顽固地残存,或有新的问题呈现,如垄断、行政干预、税负和分配失衡、立法缺失和立法冲突、司法不公等。表面上这似乎是具体立法的问题,但根源在于宪法的规范能力薄弱,不能有效地指导立法、监督立法。宪法应当透过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款的解释和相关法的进一步完善,明确国家权力的确切构成与作用范围,在完善的宪法体系下,保证具体立法符合宪法的价值与内涵。

  总之,法制在促进市场经济方面,无论其已经取得的成就或显示的不足,都可归因于宪法及相关法的作用。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价值、构成及其实施,依赖于宪法和相关法法律体系。

  中国当前的法律体系是在改革开放后逐渐形成的,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根据中国的社会发展现实和水平,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制订完成,在较短时期内形成了从宪法到几大部门法的法律体系构成。

  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植根于其深厚的法律传统和漫长的发展历史,法律体系中集中体现了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人文主义的价值观念,以发达的私法法律和程序法律为重要的奠基石,宪法反而是较晚近发展的结果,是对私法法律和程序法治中的价值理念的承认并上升为宪法价值。在中国,从20世纪初建立现代国家、20世纪中叶实现民族解放和独立、20世纪70年代后转向经济建设和民生保障为中心,这一过程体现的是持续的、不间断的国家政治经济转型,社会发展阶段、地域和民族之间的差异极大,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既无历史经验可依,也不能简单引用西方成果,因此,中国法制选择的是制定宪法、树立宪法的最高法权威,在根据社会需要不断完善宪法的基础上,逐步制订和完善整个法律体系。这就决定了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价值及其实施,它们主要根据成文宪法而逐步形成,不断反映社会需要,法律统一的目标尚需时日,明显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

  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在有计划的立法“规划”下逐渐“形成”,根据宪法的内容和价值“形成”了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样的形成过程就具有以下特点(这也是宪法和相关法体系的特点):极短时间内形成的法律体系,寻求法治发展的普遍规律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实需要之间的平衡;法律体系和立法实践主要是在经验中逐渐发展,不是根据法律概念、理论和体系,而经验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宪法和其他法律在互动中完善;法律体系在对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转型期大量新问题通过政策、立法给予解决后而形成,而不是坐等浓厚的法律意识、权利和公正观念、有限政府观念在全社会形成。

  由于宪法的根本法属性、对其他法律的最高法地位,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必须与宪法及相关法体系互动,宪法要吸收其有益的经验和成就,宪法的理念和规范要指导具体立法的制订、修改与实践,促进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

(责任编辑:U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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