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解读:中国刑法修订——在民主化的道路上
作者:薛瑞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特聘博导
中国现行刑法(97刑法)是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系统修订而成。在它施行期间,又先后颁布了三个单行刑法(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也是对刑法的修正,但相比之下,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补充刑法是更为妥当和科学的。因为这种模式可以使刑法规范集于一身,便于司法工作人员和广大公众的理解和掌握,有利于保持刑法结构和内容的稳定和协调一致。这说明经过多年的立法实践,人们对立法的形式已取得了共识。
有人认为,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的微调。如果说前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的修改与补充具有微调的性质,那么,《刑法修正案》(八)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对刑法的局部修正了,它简直是刑法的外科大手术。因为修改和补充所涉及的刑法条文达50条之多。从刑法总则上看,调整了死刑与生刑的相互关系,使刑罚结构趋于合理;缩小了死刑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提高了被判处死缓的人减刑、假释后的实际执行的期限;对因犯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作出了新规定,即其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将有期徒刑的上限提至25年;扩大了特别累犯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缓刑的范围;对于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的,作出了人性化的反应,即规定可以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从刑法分则上看,将恶意欠薪、醉驾、飙车、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等行为犯罪化;降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门槛;加大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迫交易罪等的惩治力度。
1997年刑法的施行不到14年,为何立法者对它作出了如此频繁、多次的修改与补充呢?我认为,这是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
其一,随着改革开放在深度和广度上的不断推进,出现了一些难以预料的新情况,新问题,如非法大量持有他人信用卡并通过虚假消费套取现金的,从而暴露出刑法的空白和缺档等不足。
其二,如前所述,中国现行刑法的基础是79年刑法。当时的立法理念以及97年系统修订刑法的理念与我们现在大力倡导与推行的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尊重生命等理念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并且这个“差异”有扩大的趋势。以现在的观点看,现行刑法的刑罚结构不甚合理,对犯罪的反应偏重,挂死刑的罪名过多。另一方面,对为数不少的犯罪,规定的入罪门槛又偏高,不利于刑法保护功能的发挥。例如,知识产权犯罪有智能化、隐蔽性强的特点,执法机关在取证、认定方面难度很大,而我们的立法规定又加大了其难度。这与国外对知识产权犯罪等的入罪门槛设定适中和注重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不相吻合。
其三,立法技术不够成熟,如对一些制度的设计存在疏漏、对某些条文的表述不够科学、规范等。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需要提及,那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它们的组成人员虽然来自方方面面,但在那里却没有类似西方国家议会中的天然反对派。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代表民意的并经过论证的刑法草案或者提案相对容易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刑法规范。
修改、补充刑法是对它的完善。中国修订刑法具有民主的特点,体现在修订过程和修订结果两个方面。
一、刑法修订过程的民主。这主要是指社会各方面代表甚至包括公众,都积极参加到对刑法的修改、补充的过程之中。刑法修订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往复的过程,它包括:立法建议,提案的提交、评估、判断、采纳和拟制,通过听证会、论证会、讨论会等收集信息和反馈信息,形成刑法修订草案,提交审议和表决等。我感到,近几年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特别是来自基层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交刑法修正案提案或建议的现象令人瞩目。这些人同基层群众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于后者关于未来的刑法调整的范围以及对犯罪所作的反应形式和强度的看法和想法也比较了解,往往能从群众的看法中得到灵感,从而提交提案,危险驾驶罪的提案就是适例。
社会公众对刑法修订并不满足于间接参与或者被代表,他们往往会通过互联网、报刊等直接提出建议和意见。我认为,在这方面我们还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因此,为社会公众的参与提供可靠的平台,健全采纳其意见的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是完善刑法修订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专家学者参加刑法修订过程是中国的一个传统。近些年来这个传统虽不能说是发扬到极至,但至少可以讲,专家学者们在修订刑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除了在论证会、讨论会上发表意见、提供建议和科学构想外,有些学者还直接参加刑法修订工作,有时法工委还会授权某个高校的学者群体草拟刑法修订稿。专家学者直接参加刑法修订或者提供作为“半成品”的刑法修订草案稿,不仅可以有效地保障立法文件的应有质量水准,而且也是在改革开放条件下深化民主的表现。
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同样是刑法修订的重要参与者。在刑法适用和信息反馈方面,他们近水楼台,能够先于他人发现刑法适用中的问题,提出的刑法修改、补充建议也具有针对性或者切中要害,从而成为刑法修订的实践根据。
二、刑法修订结果的民主。这主要是指上升为刑法规范的是社会各方面比较一致的意见或是大多数人的意见。刑法修订是社会上各种意见、各种声音相互作用、相互博弈的过程,其结果只能向各方面达成的共识或者大多数人的意见倾斜。目前,社会各方面对死刑的适用范围及存废的看法极不统一,甚至尖锐对立。从社会公众方面看,他们主张不能大幅度地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因为自己同犯罪分子生活在同一个社会空间,在严重犯罪居高不下的情况下,难免不成为其受害者。换言之,从自己的切身利益和安全考虑,他们是反对大幅度缩小死刑适用范围的,至少当前是如此。与此同时,在社会公众的意识中,杀人偿命的报应观念和过高估计死刑作用的想法还根深蒂固地存在,这也起了支撑和促进作用。刑法学者作为一个群体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虽不统一,但其共同点是从理性出发来考虑死刑问题的。他们认为,严重犯罪作为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其结构变化和动态发展取决于各种社会因素,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思想道德因素等。只有采取综合治理的方针,才能有效地影响严重犯罪的动态过程。死刑的作用有限,它不能防止严重犯罪的增加。因此,刑法学者们主张大幅度地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或者废除死刑。
如果说社会公众和刑法学者关于死刑适用范围及存废的看法是黑白两极,那么,第三群体则处在黑白相间的灰土地带。这里说的第三群体的范围并不清晰,但至少包括司法工作者、刑法学者以外的其他学者。他们既不同意废除死刑或者大幅度地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也同社会公众的看法保持一定的距离。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经济性、非暴力的犯罪的死刑,在我看来,是大多数人主张的结果。经济性、非暴力的犯罪挂死刑的还有贪污罪、受贿罪等,它们仍挂死刑,显然也是大多数人的意见占了上风。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相互妥协的结果,即在采纳大多数人主张的同时,尊重少数人的意见。
对于某种社会危害行为是否入罪也是如此。在醉驾、飙车等行为是否入罪问题上,人们的意见形成尖锐的对立,即分成赞同派和否定派。经过长时间的反复讨论和论证,最后采纳了赞同派的意见,但也吸收了对立面意见中的合理因素,即用“情节恶劣”来提高飙车行为的入罪门槛。
刑法修订的民主化,是中国立法工作的一个特点。当然,仅有民主化是不行的,还必须与立法修订的科学化、公正理念相结合。否则,就有“多数人暴政”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