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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城悄然出现超市打假族

来源:沈阳日报
2011年03月11日02:36
  核心

  提示

  沈阳市区两级法院近期先后受理了多起针对超市的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仅今年2月,铁西区法院就受理5起。3月10日记者从市法院了解到,法院刚刚判决了3起超市产品质量纠纷案,消费者全部胜诉。从这些不断增多的案件可以发现一个现象:沈城正悄然出现一批超市打假族,他们的维权行为因为具有“公益”色彩而受到大多数消费者的支持。

  超市打假族屡屡赢官司

  2010年6月2日,市民由秀彦在沈阳铁西乐购购买德国猛士牌窖藏红啤酒三桶,单价238元,共计花销714元。该啤酒桶身处贴有中文标识商标,喷印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6月1日,保质期为12个月。因啤酒已经超过保质期,由秀彦将铁西乐购告上法庭。市法院判决铁西乐购退还价款714元,另增加赔偿一倍价款714元。

  2010年10月16日,市民张文新在沈阳市家乐福北站店购买了一袋金锣肉粒鸡肉香肠,食用后感觉口味不对,细看已有绿毛。因食品变质,张文新将家乐福北站店告上法庭。沈河区法院一审判决家乐福北站店退还张文新购物款13.90元,补偿139元,赔偿交通费20元。

  2009年7月26日,市民杨广梅在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第二分公司购买了23袋有机去皮花生,每袋15.9元,生产日期标明为2008年7月18日。因已超过保质期,杨广梅将该超市告上法庭。和平区法院判决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返还货款318元,赔偿318元。

  上述三起案件消费者全部胜诉,还有更多的超市因涉嫌产品质量问题正等待法院的开庭审理。

  他们为什么要打假?

  超市打假族都是什么样的人,他们又为什么要为几十元、上百元的商品不惜走上相对漫长的诉讼道路?记者通过采访他们中的一位,可窥见一斑。

  由秀彦,今年44岁,曾开过健身房,也算是一个小老板,不差钱。他说,自己走上超市打假道路非常偶然。有一次他去超市购物,买了一瓶咖啡,拿到家却发现已经过期一个月了,他拿着购物小票去超市论理,超市却辩称咖啡不是他们卖的,因为别的商家也卖同样品牌的咖啡,弄得他无话可说。但是此后他开始非常注重食品的生产日期。事隔两个月后,他又发现了同样过期的咖啡,这回他没有惊动超市,而是带着工商人员来查超市。结果超市被罚了款,他不但出了口气,还获得了赔偿。

  由秀彦说,有了这次维权经历后,他开始格外注意食品的生产日期。结果发现,超市里的过期食品还真不少。他就特意买过期食品,要求超市十倍赔偿。95%的超市都乖乖妥协,为此他赚了七、八万元。如果与超市协商不成,他就将超市告上法庭。迄今为止,他已经打了3场官司,全都赢了。

  由秀彦不认为自己是职业打假人,“我才刚刚开始,虽然赚了点钱,但我没把打假当职业,我正打算出国。我认为自己是依法而行,也是为了提高超市的食品安全意识,保护更多消费者的权益。关键是超市卖过期食品,才给了我打假的机会。只要超市有过期食品,我就有权利打假。”

  超市说打假者不是消费者

  面对着不断出现的超市打假者,超市普遍质疑他们的消费者身份,认为他们是知假买假,有敲诈超市的嫌疑,不应该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保护。

  华联超市就亮出了杨广梅不是消费者的观点:杨广梅一次性购买23袋有机去皮花生,达18.4公斤,她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不是为满足日常生活所需的正常消费行为。2008年,她就在华联超市北行店购买数量较多的无标识商品。她曾就其购买的羊肉等食品超出保质期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获得按购买价的两倍赔偿。她是知假买假,故意索赔,并非正常维权。

  对此,由秀彦们认为即使是知假买假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打假从中赚钱也没什么不对,这是超市必须付出的违法成本。

  作为普通消费者,很多人对打假者向超市索赔表示理解。市民李先生就说,不管他们是不是为赚钱,如果这样找找麻烦,能让超市对消费者更负责一点,食品安全意识更高一点,对于消费者来说,就是好事!

  合理消费就是消费者

  市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10多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刚刚出台时,这种诉讼因在公众眼中有着公益色彩而广受社会支持,今天,此类诉讼正在发生变化,公益性的色彩在减退。特别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出现了一批专门针对超市食品打假的消费者。

  针对一些超市提出打假者是知假买假,并不是真正消费者的问题,法官认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如果消费者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所需的正常消费行为,即使知假买假,也应受法律保护。这里有个消费合理限度的问题,比如在知假的情况下买10件毛衣,就不应该获得双倍赔偿。法官对合理消费主要依据的是法官心证,根据日常生活法则作出判断。

  十倍索赔有法律难度

  在法院所审理的这些案件中,大部分消费者都成功索赔。但对消费者提出的十倍赔偿请求,又鲜有支持,也引起了一些打假者的不满。

  一位法官解释说,面对过期食品,在打假者与超市的私下博弈中,超市往往为息事宁人而答应消费者的十倍赔偿请求。但是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在审查案件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超市必须达到“明知”程度,才会构成十倍赔偿。而消费者要想举证超市明知过期食品而销售是很难的,在无明显证据情况下,法官很难依据《食品安全法》作出十倍赔偿的判决,只能依据消法双倍赔偿。

  但法官举例说,国家权威部门监测或抽查并对社会公示的不合格产品,而超市不及时下架仍在销售;或者已经明显超过了包装上写明的食品保质期,而超市还在销售;或者超市销售食品外观已经明显腐烂变质的食品,这些都是“明知”,消费者可以向超市提出十倍赔偿金。

  本报记者 周贤忠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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