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明明白白消费 清清楚楚维权(图)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13日10:12
  编者按

  从1983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呱呱坠地至今,已走过了二十八个春秋,在这条维权道路上,记载了数不清的关注、眼泪与成长。

  虽然虚假广告、假冒产品、霸王条款依旧屡见不鲜,但是我们欣喜地看到,消费者正越来越多的懂得拿起法律武器,向不良商家开战。消费者不仅知道欺诈需要双倍赔偿,还懂得即便是送的赠品,出了问题商家也要担责,更有从事专业法律工作的消费者,对霸王条款不依不饶,使更多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希望经营者能够真正做到“客户就是上帝”,不要跟“上帝”耍小聪明,否则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名为打折实加价以次充好双倍赔

  2010年春节期间,王女士从某服装专卖店花450元买了一款羽绒服。当时店内衣服一律打七五折,原价600元的衣服可直减150元。两个月后,王女士发现所买的衣服不但频繁出毛,而且出来的毛大都是羽杆,于是将店主诉至法院。

  庭审中,该商场承认该批服装属于残次品,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只能卖到300元左右,正好以促销降价的名义出售,这样还能净赚150元。基于以上事实,法院判决该商场双倍赔偿货款900元。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商场名为打折,但却是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向消费者如实陈述商品真实信息的法定义务,还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欺诈。 (叶青)

  


  销售假冒保健品依据新法赔十倍

  本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2010年,消费者陈某先后两次在北京通州一个体药店购买了两种保健食品,随后陈某向药监局举报该两种保健食品存在问题。药监局现场检查时,药店不能当场提供该两种保健食品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单位资质、销售凭证,其后药监局与保健食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联系核实后确认,该两种保健品均不是其所标注的厂家所生产,为假冒伪劣。消费者陈某依据药监局的检查结论诉至法院,要求药店返还货款,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陈某要求药店对其所购货物予以十倍赔偿,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药店赔偿陈某12720元。

  


  赠品伪劣致人伤商家责任不能免

  李某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洗衣机,同时获赠了一台微波炉。李某在使用微波炉时,发生爆炸,炸伤了李某。经检测,该微波炉为劣质产品。李某将该商场诉至法院。庭审时,商场辩称,商场对消费者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依据合同法规定,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因此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合同法,附义务的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本案中,“买一赠一”中的赠与,并非是无偿的,而是有条件或附义务的,即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赠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因此,本案中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由电器商店承担赔偿责任。(一鹤)

  


  网上声称实木家具鉴定实为板木结合 商家构成欺诈双倍赔偿

  本报讯 记者 李松 黄洁 2010年4月,刘女士在淘宝网上看到上海某公司的家具销售网页后,订购了床、床头柜、餐桌等家具,总价款为4万元。家具公司网页中宣传刘女士购买的家具主材材质是实木桦木,饰面材料是实木皮饰面。但家具运到家中后,刘女士使用中发现家具上的雕花有部分脱落,通过脱落部分看家具根本不是实木。刘女士要求家具公司予以解决,而家具公司后来仅将面料有破损的沙发拉走,对家具非实木一事却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刘女士将家具公司诉至法院,双倍索赔。对此,家具公司认为,刘女士对实木家具的认识有误,当初公司已向刘女士说明出售的是板木结合的家具,其中有实木,但并不全都是实木,他们网上宣传的也是主材材质为实木桦木、饰面材质为实木皮饰面,并没有承诺家具全部为实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女士申请对家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指出,家具主材材质部分为实木桦木,部分为纤维板。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具公司宣传并承诺家具主材材质为实木,但经过检验,其主材材质并不都是实木,已构成欺诈,判决家具公司返还刘女士4万元货款,并赔偿4万元损失。

  
买电扇写办公用品 发现问题换货遭拒


  京东商城霸王条款无效

  通过网络购买电扇,发现质量问题要求换货,却因发票内容为“办公用品”遭到拒绝,消费者为此把“京东商城”告上了法院,提出换货要求,并请求法院确认格式条款无效。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消费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去年7月,有家单位通过“京东商城”网站订购了一台电风扇。收货后发现,电风扇的撑杆存在缺陷,导致整体没办法安装。随后该单位向“京东商城”提出换货申请,不料遭拒绝。网站拒绝的理由是:当初在订购电风扇时,由其自行在网络表单中填写的发票明细中,记载的内容是“办公用品”,而不是这款电风扇的品牌、型号。

  原来,“京东商城”主页下方的售后服务栏目中规定:“我们建议您将发票开具为商品明细,否则您将无法享受产品厂商或"京东商城"的正常质保。”也就是说,既然订购电风扇的单位没有如实写清商品的明细,网站运营方就有权不提供正常的质保服务。

  想退换商品的单位,是上海的一家律师事务所,麾下有一群精研民商事法律的律师。大家一商量,认为“京东商城”没道理,要求它不仅承担电风扇的质保责任,还要法院认定该网站的相关条款无效。“京东商城”解释,他们只有拿到列清商品明细的发票,才能从供货商处得到保修等售后支持,所以事先建议客户购物时把发票填写清楚,并提示了不如此操作可能无法享受正常质保的后果。如今,明明是律师事务所自己没有开对发票,他们据此不为其提供换货服务,完全是合法有据的。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京东商城”给予换货,不过并没有明确“京东商城”的退货条款无效。律师事务所就此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诉。二中院认为,“京东商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该网站为迎合部分消费者报销等需求,在购物网站中设立相应的操作流程提供可以选择的发票内容,使购物者可以不按实际购买货物的品名选择填写发票内容,双方的行为均有违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部门对此可依法予以处理。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未按规定如实开具发票,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然有效成立。既然电扇属于“三包规定”范围之内,“京东商城”就有义务修理、换货或退货。发票内容未能如实开具为商品明细是该网站向消费者提供的选择所致,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义务。因此,该网站提供的格式条款将自己的质保责任以发票的内容并非商品明细为由予以免除,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相关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记者注意到,“京东商城”作为我国B2C市场最大的3C网购专业平台虽然最终败诉,但是其“改过自新”的态度令人赞许。目前,该网站已经对相关条款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进行了修正,修改过的质保服务未对消费者进行任何的发票内容限制。 (刘建 罗剑华)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