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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执行公务超速驶 撞坏货车也不能免责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13日10:18
  2010年8月,蔡某驾驶大货车与一辆正在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吉林警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警方认定,蔡某驾驶超载车辆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而警车超过限速标准也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

  事后,警车单位将货车车主和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损失。警车单位认为,警车属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有优先通行权,其他车辆必须避让。货车一方则辩称,警车在路口超速行驶,他躲闪不及才撞了上去,因此肇事责任警车也有份,不能因为是警车就享有特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负此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警车单位车辆损失共3.1万余元。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特种车确保安全方可优先

  庭后法官表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这就是所谓的特种车辆的“优先通行权”,但却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警车在执行任务时是特种车,但它首先也是机动车,应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本案中,警车因超速肇事,自己当然有责;而对于货车而言,因超载和没有让行,也应承担50%的责任。

  (周贤忠)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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