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3月13日电(记者 陈烨菲)慈善事业被称作“社会的第三次分配”。近年来,我国民间慈善组织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已经成为一股不可小视的重要力量。民间慈善组织在当代中国的出现和兴起,与国家的开放、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密不可分。“民间慈善精神”是公民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是道德力量的推动使然。公民对于公益事业的热爱与投入,是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基本标志。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民盟中央委员、天津市委会副主委、天津农学院院长、西青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邢克智表示:“中国社会的平稳转型,需要公益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但我国的公益慈善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应该加大力度,积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
邢克智代表认为,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公益慈善事业差距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益慈善规模小。
2009年中国公益慈善捐款为509亿元,占当年30多万亿元GDP的0.17%,占中国财政收入68000亿元的5%。美国2008年的捐款3000亿美元,占当年14万亿美元GDP的2%左右,占美国财政收入3万亿美元的10%。要达到美国的水平,中国年度捐赠额应该是6000亿元。
慈善组织的数量:2009年中国的基金会仅为1843个,美国的慈善组织超过100万个,英国超过16万个,加拿大有8万个以上。慈善组织的从业人员:2009年,中国公益慈善组织的从业人员不到2万,而美国慈善组织的从业人员则超过900万,英国亦有60万从业人员。
二、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保障机制不健全。
由于大部分公益慈善项目都是在灾区、偏远地区,因此从事公益活动的人缺乏人身安全保证。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4月到10月。仅在青海玉树地区,爱心人士在进行公益活动中直接遇难7人、多人受伤,甚至重伤。可见,在公益人士死伤的背后,隐藏着公益人士、政府部门以及现行体制的诸多尴尬。
三、公益慈善事业承载的压力巨大。
公益慈善工作面临的压力是不能以常识来估计的。家庭和社会对从事公益慈善事业人士的认知和认可程度相当低。很多人因家庭或社会的压力而不得不放弃从事公益慈善事业。近年来为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一些地方推出了“公益性岗位”,似乎也只是权宜之计,得不到社会的认可。
为加大力度,进一步积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邢克智代表提出了六点建议:
一、加强对公益慈善事业的宣传和研究。
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媒体的密切参与。媒体在传播公益慈善理念方面最有影响,应该承担更多的宣传责任。公益慈善事业的理念、方法和管理机制应当列入相关学校的教学内容,使公益慈善形成正面的社会舆论和压力。
二、公益慈善组织应与政府建立有效沟通。
一些公益慈善组织“来无影、去无踪”,使得政府部门很难掌握其准确信息,更谈不上合理组织和有效保护。譬如、青海玉树地区自然环境艰苦,许多爱心人士不甚了解,准备不足,使得公益慈善成为了一种“高危行业”。因此建议建立爱心公益慈善的专门网站,用于开展宣传和与爱心公益慈善人士沟通。在开展救助公益慈善之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和准备,做好策划。
三、积极发挥富人在公益慈善中的作用。
目前,中国已经有87.5万个千万富翁。在存在贫富差距的社会发展格局里,富人与穷人之间必须和睦相处。因此富人应更多的参与和投入公益慈善事业。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责任底线,也应该成为一种广泛的社会活动。如果亿万富翁年度捐款达到百万,千万富翁年度捐款达到十万,整个国家的公益慈善事业,将会很快达到年度捐款越过千亿,甚至向两千亿元迈进,这样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就会真正有实力迈向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建议政府对富人的公益慈善行为建立记录档案,并定期公布于社会。
四、加强政府在公益慈善活动中的引导。
一方面,注意和加强各种媒体对公益慈善事业、公益慈善人士的宣传;另一方面,加强对公益慈善组织的注册管理。同时,公益慈善活动的覆盖面应该进一步扩大,不仅是救灾,譬如扶贫、助学、环保等都是公益慈善组织或公益慈善人士应该关注的,而在这方面,政府应定期公布相关信息,使公益慈善活动做到有的放矢。
五、建立第三方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公益慈善组织,特别是有政府背景的公益慈善组织承载着公益慈善的使命与民众的信任,因此公益慈善组织的监督问题不仅仅影响到其自身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关系到到整个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存亡。目前我国公益慈善组织由于不存在市场的竞争机制、也不象企业一样存在个人的利益,一般都是非政府组织,因此,客观上容易出现效率低下的情况。再加上我国还缺乏对公益组织的第三方监督与评估机制,因此建立第三方的监督与评估机制是当前公益慈善组织发展过程中一项急为紧迫的任务。
六、明确公益慈善事业参与者的税收优惠鼓励与实施方法
税收优惠包含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在于通过税收优惠承认公益慈善组织与个人对于社会的贡献,并且鼓励人们向公益慈善组织捐赠和从事志愿活动。另一方面,税收可以作为监督公益慈善组织的一个杠杆,只有运作合法规范的公益慈善组织可以保留其税收优惠资格,而对于管理混乱、有名无实的公益慈善组织则应该取消其税收的优惠资格。我国公益慈善组织发展中的很多问题在税收优惠上也表现出来,例如按现行规定,捐赠人只有通过指定的公益慈善组织的捐赠才可以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内进行扣除,通过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捐赠则不可以在年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
国家要明确公益慈善事业参与者的税收优惠鼓励与具体实施方法。对于公益慈善组织应当建立起以税收为中心的干预制度,而不能简单的给予直接补贴。
(责任编辑:UN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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