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4日讯记者姚芃浙江省工商局“汽车销售服务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一年来,已有多家汽车经销商因为对紧俏车型“价外加价”,受到行政处罚。
汽车销售企业以货源紧缺为名,在标价之外加收“提车费”,已成行业潜规则,饱受诟病,但真正受到处罚的在此之前几乎没有。近日,浙江省工商局向《法制日报》记者独家披露了其中的两起案例。
2010年3月18日,温岭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北侧的一家4S店实施检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一份公司开业至3月18日的汽车销售客户名单。3月19日,经向部分车主调查取证,发现4S店存在向消费者收取定价之外的费用,其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当日立案并展开调查。
经查明,这家4S店,销售某品牌旗下三款车型。在明知有存货的情况下,利用阶段性车辆紧俏的优势向购车者宣称没有现车,要1-3个月才能提车。同时告知购车者只要在车价之外支付一笔费用,就可以在短时间内提到车。
一位方姓消费者向温岭市工商局证实,他购买了一辆豪华版某品牌越野车,车价为42.98万元。销售人员说没货,但同时表示如果能增加些调拨费,可以在一周提车。方先生因春节急于用车,无奈之下加付了26000元,在一周内提到了车,但方先生的购车发票上只写了42.98万元。
这家4S店自2010年1月份开始至2010年3月18日案发,通过车价外收取加价款的方式卖出13辆,加价款从4000元至26000元不等,当事人收取的额外费用共计213000元。而且都是通过现金方式收取加价款,并未向消费者开具相关票据,也未在合同上列明相关的加价款。
鉴于以上事实,温岭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在销售紧俏车辆过程中,违背购车者的意愿,通过加收额外费用的形式附加设置不合理条件,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之规定,属《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所指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80000元。
第二起案例是慈溪工商分局查处的。
2010年5月,慈溪分局逍林所执法人员在调查走访中发现,慈溪市一家汽车4S店趁着阶段性车辆紧俏的机会,向购车者宣称没有现车,在签订购车合同后一个月左右才能提车。同时,告知购车者只要接受在车价之外支付一笔1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现金或附加一定金额的精品装璜的条件,可在短时间内提到车。
执法人员随后通过现场调阅维修记录、消费者电话等方式有效固定了证据,对这家4S店处以罚款5万元。
据浙江省工商局经济检查处处长朱建军介绍,“汽车销售服务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一年以来,通过对全省15632家汽车销售服务企业的全面检查,发现违法行为875起,责令改正660起,立案调查215件,一些行业内由来已久、司空见惯的不合理潜规则包括汽车销售中“价外加价”、商业贿赂、强制搭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处罚,在该行业内引起了极大震动,为后续的规范和自律奠定了良好基础。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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