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胡新桥本报实习生刘志月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重审湖北中融达医药公司原董事陈义龙涉嫌杀害情妇一案。记者今日获悉,法庭开庭时当庭批准对陈义龙是否遭到刑讯逼供进行核查。这是武汉法院首次对刑事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
据检方指控,陈义龙与其情妇谢某育有一子。2006年2月19日,陈义龙从湖北省仙桃市赶至武汉市硚口区汉宜路谢某家中。谢某争吵着要与其办理结婚证,陈义龙不同意,一气之下将谢某掐死,纵火后逃离。
陈义龙在法庭上多次辩称,他根本没有杀害谢某,也没有纵火。案发当日晚上,他来到谢某住处,为9岁的儿子取字典,与谢某亲热后,谢某的确提出过结婚一事,他当时答应了。后来他就走了,第二天,他接到朋友电话,才得知谢某已死亡。
2007年7月,武汉中院一审以陈义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陈义龙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1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陈义龙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200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认为一审、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发回重新审理。
2010年1月15日,武汉市中院重审此案,再次对陈义龙判处死刑。陈义龙提起上诉,湖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发回重审。
2011年3月10日,武汉市中院再次重审此案。法庭上,被告人陈义龙仍辩称自己无罪,声称曾遭警方刑讯逼供。
陈义龙的辩护律师汪洋提出,公安机关提供的陈义龙认罪审讯录像不完整,陈义龙反复声称遭逼供应予重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于2010年7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法院对陈义龙是否遭到刑讯逼供进行核查。
休庭10分钟后,主审法官表示经合议庭合议后采纳陈义龙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将对此进行审查,择日再开庭。
据了解,这是最高法院颁布两个新规以来,武汉中院首次就被告人是否曾遭刑讯逼供进行合法审查。
本报武汉3月16日电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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