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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起假药案令人记忆犹新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17日08:05
  案件背景

  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赵玉侠等销售假药致人伤亡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申东兰购得假冒品牌的人血白蛋白和狂犬病疫苗,伙同其女婿刘磊生产的假人用狂犬病疫苗销售给被告人赵玉侠;赵玉侠明知所购人血白蛋白和人用狂犬病疫苗为假药,再销售给多名被告人。导致上述假药在江苏泰州、南通地区逐层销售并被终端病患者从个体售假者处私下购买使用,酿成1人死亡、5人重伤、1人轻伤的恶果。

  南通中院2009年7月2日对涉案多名被告人作出刑事一审判决:其中被告人申东兰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玉侠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玉侠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是最高法发布的第三批5件侵犯知识产权及制售伪劣产品典型案件中的一例。

  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赵玉侠、高彪、佘永红销售假药二审案已审结一年余,作为二审刑事案件承办人,虽每天面对各种类型案件,但至今对此案仍印象深刻,记忆犹新。

  生产、销售假药罪名在刑法中被归类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然而,当我翻开案卷,通过深入审查事实证据、公开开庭审理,深感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在部分地区,尤其在部分农村较为盛行,且所生产、销售的假药大多以此案所涉人血白蛋白、人用狂犬病疫苗等价位较高、较为稀缺,营养性、预防性的药品居多。与此相应,受害人也以重(癌)症患者或需要注射预防类药物的不特定人群为主。

  犯罪行为人利用患者家属急于延长患者生命以及被动物咬伤患者贪图注射方便、省钱的心态,赚取不义之财。而此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导致的社会危害后果也往往十分严重,具有不可逆转性。显然,以追逐非法财产利益为目的的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行为,其侵犯的客体绝非仅限于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更在于对不特定多数公众和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侵犯,因而具有侵犯多重客体的特征,社会危害极大,应当成为严厉打击的对象。

  生产、销售假药罪名确定的难点在于如何评价各行为人对涉案药物假药性质的主观明知问题。一、二审期间,四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此均提出不同程度的辩解。经庭审质证、审查分析,合议庭除通过对主要事实证据的分析判断,还基于以下细节增强了内心确信,最终分别确认了四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对涉案假药的主观明知事实,其中: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原审被告人申东兰住处搜查到大量河南普新、北京福尔博等制药厂家的产品外包装标签、说明书、药用玻璃空瓶等;案发后侦查机关从上诉人赵玉侠住处搜查到赵玉侠从申东兰家中取得的、用于更换破损假药外包装的多个标签;在销售涉案假药期间,原审被告人佘永红因其下家以部分狂犬疫苗包装“太假”要求退货,经向高彪交涉,又退还给赵玉侠。

  由此可见,对此类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往往需要通过对案件事实细节的分析判断加以确认。此外,行为人所处假药的销售环节离生产假药的环节越近,其对假药主观明知的程度就越高。因为离生产假药环节越近,假药的销售价格就越明显低于真药的价格,而价格因素也是判断此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重要方面。此案中即存在这一规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高军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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