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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女深夜醉酒驾车身亡 法院同意保险公司拒赔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2011年03月17日07:13
  本报讯 (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严剑漪 黄丹)独生女儿因醉酒驾车身亡,其父母诉至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女儿意外死亡保险金50万元。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2008年底,30岁的王小姐购买了一份综合意外伤害险,年保费900元,首期保险费150元,之后每期保险费75元,保险期间自2009年1月5日0时起至2010年1月4日24时止。

  2009年12月29日,王小姐在驾车途中撞上马路中央隔离墙,当场死亡。在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王小姐被认定为“醉酒驾车”,负事故主要责任。

  对女儿的意外身亡,年过五旬的王小姐父母悲痛不已。在整理女儿遗物时,王小姐父亲意外发现保单,遂向保险公司申请50万元保险理赔,却被保险公司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庭上,王小姐父亲的代理律师表示,醉酒驾车属行政管理范畴,保险理赔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两者不同,被保险人不能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失去依照保险合同获得理赔的民事权利;被告保险公司仅简单提及“责任免除”条款,没有解释相关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等,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辩称,王小姐醉酒驾车是违法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属于理赔范围;包含详细保险条款的保险合同书已送达至王小姐处,保险公司也尽到了提醒王小姐注意免责条款的义务。为此,保险公司向法庭出具了保险公司客服人员向王小姐推销的电话录音、王小姐签收的保单回执以及客服人员对王小姐的回访录音等证据。

  法院认为,从被告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向投保人王小姐提供了系争保险条款;在系争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在醉酒驾驶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文字表述出现在 “责任免除”一章中,并以加黑放大等突出方式标注,结合客服人员在电话中特别提醒王小姐仔细阅看有关责任免除部分的条款,被告已尽到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提示义务。

  法院同时认为,王小姐的醉酒驾车行为不仅使自身的人身安全陷入高度危险中,还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具有较为严重的主观过错,保险人据此免赔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本案的审判长、浦东新区法院副院长荚振坤法官表示,被保险人王小姐在醉酒状态下驾车,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保险人将醉酒驾车作为免除保险责任的事由,纳入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符合保险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本案最终以原告败诉终结,警示广大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虽然法院认定本案的被告已尽到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还应进一步完善承保的售后服务质量,应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等重要事项的具体内容及承担的法律后果,提醒被保险人引起足够重视。

  作者:陈琼珂 严剑漪 黄丹 (来源:解放日报)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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