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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负责人独家解析启动检察教官制度深意我国检察教育从教知识转型教“实战”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18日07:51
  司法关注

  本报记者赵阳李娜

  3月16日下午两点半,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间会议室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新环和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吴克利接过了国家检察官学院颁发的红色聘书。从这天开始,两人将到国家检察官学院脱产驻校任教一个学期。那一刻也标志着我国检察教官制度正式启动。

  首批检察官驻校任教,传递出怎样的信息?国家检察官学院负责人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独家解析。

  现有模式难以满足需求

  作为第17期学员,2009年年底,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嗣春参加了最高检组织的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培训。

  这是最高检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培训活动,全国3000名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分期分批进京参加培训。

  “希望通过培训能切实提高我的实战能力。”杨嗣春厚厚的笔记本上,一些重点段落被标上了特殊记号。

  “从国家检察官学院对学员的需求调研看,提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要求十分迫切。”国家检察官学院负责人坦言。

  其实,如何提高检察人员的能力建设,一直是最高检相关部门关注的问题。早在2000年至2002年修改检察官法时,就对检察官的培养提出了具体要求。

  近几年,为贯彻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的要求,最高检党组作出了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战略部署,培训力度和规模都在扩大,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在提高培训规模的基础上,提高培训质量。

  从原有一些知识的培训到技能的培训,再到注重提高检察实践中的综合应用能力,国家检察官学院负责人用“转型”二字概括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正在发生的变化。

  “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就必须着眼于检察人员的这些实际要求,切实以学员需求为导向。”这位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建立检察教官制度,恰恰有利于推动和深化检察实务教学,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优秀检察官任教贴近实战

  “现在检察官参加培训,更加注重的是如何解决某一类问题,比如提高破大案、复杂案件的能力,如何提高公诉能力等,而不再是单纯的罪与非罪认定等一些法律理论问题。”这位负责人说,现有的一些培训模式并不能完全满足这些需求。

  作为培养高级检察官的摇篮,这位负责人坦言,目前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的教师主要有两类,一是具有高学历的专职教师,他们的问题是缺乏实践经验;二是大量聘请实务部门业务干部临时性授课,他们的问题是教学经验不足。因为是临时性的,他们没有机会深入了解和回应学员的培训要求。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资深的司法官员作为教官入校任教,是国际司法官教育培训的成功经验。”这位负责人认为,聘任具有相当理论水平、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检察官从事一定时期的教学工作,可以较好地弥补上述不足。检察业务专家都在检察实务一线工作多年,有丰富的业务经历,十分了解检察实务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检察一线干警的切身感受。由他们授课,可以使教学内容更加贴近实务,更好地满足学员的需求。

  “推行检察官教官制度是对检察职业教育培训模式的有益探索,同时也可以以老带新,带动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实务能力的提高。”这位负责人表示。

  检察教官必须是业务尖子

  “担任检察教官的基本条件是全国或省级检察业务专家。本身必须具有相当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检察官,都是所在地的业务骨干和尖子。”这位负责人介绍说。

  此次受聘的两名检察教官就是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两人长期从事检察实务工作,业务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在相关检察实务领域有深厚的理论功底,研究成果丰硕,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较有影响。同时,他们也一直参与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深受学员欢迎。

  据了解,国家检察官学院会根据当年的教学安排选任相关检察业务领域的拔尖检察官入校任教。

  “比如今年我们要开设职务犯罪和公诉方面的课程,就会和最高检有关部门共同酝酿人选,然后再根据相关程序进行选拔。”这位负责人说。

  根据安排,两人必须就其工作的领域进行不少于4个专题的授课工作,并将参加检察实务培训课程的开发和相关课题的研究,深入参与学员和教师们的交流和研讨活动。

  本报北京3月17日讯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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