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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重点介入三类命案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19日10:15
  本报大连3月18日电 记者霍仕明 张国强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叶红17日透露,大连市检察院在同步介入命案侦查工作中,将坚持“监督到位不越位,引导侦查不代侦”的原则,和市公安机关密切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解决命案侦查中存在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保证命案案件侦办质量,使有罪的人受到及时惩处,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维护公平正义。

  “大连检察机关介入的命案包括:故意杀人及抢劫、强奸、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故意伤害等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特殊情况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虽未死亡,但生命垂危,在短期内有死亡可能的,可视为命案。”叶红说,检察院将对3类命案重点介入:一是没有及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二是没有获取直接证据的案件;三是容易形成社会热点,影响较大的案件。

  大连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联合签发的《关于同步介入命案侦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检察人员在介入侦查活动的过程中,不能代行侦查取证,不得在有关侦查文书和侦查取证材料上签名,不得妨碍侦查部门的侦查工作,不得泄露案情和侦查工作的秘密。

  参加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的检察人员,可以与侦查人员共同研究勘验、检查、复验、复查方案,对勘验、检查、复验、复查工作提出建议。参加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时,检察人员应当重点监督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是否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已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理由。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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