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 梁爽 通讯员 黄修荣 杨敏)农民工帮他人改建房子,不料却因水泥板块断裂从三楼摔下。昨悉,由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市检察院抗诉的这一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法院再审后获得改判。
2008年6月27日,农民工王某在朋友杨某的邀约下,一起到周某家帮其改建房子,施工过程中王某因“过河”(搭在墙和窗户之间的水泥板块)断裂,从三楼摔下。经查,事故原因是“过河”存在质量问题,同时安装程序错误,而发生事故的“过河”是男子章某私自建造并销售的。
2008年9月,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杨某承担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杨某负主要赔偿责任,周某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60%的损失;章某作为“过河”的生产者,负次要赔偿责任;受害人王某自己安装的“过河”,对其人身损害也负一定责任。杨某不服判决,向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市检察院采纳了该院的意见,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0年11月15日,硚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再审,经审理认为:周某由于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杨某之间系发包、承包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作为房屋所有者的周某在房屋加层中是直接的利益获得者,因此,周某应该认定为雇主,杨某不足以认定雇主。但作为工程的现场指挥者,杨某对施工现场安全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改判申诉人杨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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