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当村官”是一项全新的尝试和探索。从目前各地推行的效果来看,也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无论是从法律规定层面上,还是从民警和村官的工作性质上都能充分证明,“民警当村官”的做法欠妥。
首先,民警当村官于法无据。去年10月重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第十一条明文规定,包括政府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指定包括民警在内的特定人选出任包括正副主任和委员在内的“村官”,且该法律条文中规定,不论选举人、被选举人,都应为户籍在本村,或虽不在本村却居住一年以上,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人。
其次,民警当村官职能混乱。我们都知道,民警属于执法体系,而村民委员会则是最基层的村民自治组织。执法和自治,本应是相互配合、互相监督、相辅相成的关系。民警、村官“二合一”,有利于“相互配合”却不利于“互相监督”。
(江西省进贤县人大徐建华)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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