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
本报记者李光明
调查起因:
两岁幼儿在安徽省一家医院死亡。
调查发现:
纠纷持续14年未得到解决。
调查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3月22日提审这起医疗纠纷案。
“合肥中院的开庭通知下来了!”
2011年3月1日,电话一端的周泽林痛哭流涕,这位下岗工人在第一时间将消息通报给《法制日报》记者。
2007年6月13日,《法制日报》以《两岁幼儿死后陈尸殡仪馆十年医患双方为鉴定展开“拉锯战”》为题,报道了周泽林与安徽省立医院长达10多年的医疗纠纷。这起纠纷进入法律程序后,经历了起诉被驳回、公证被撤销,继而申诉,直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3月22日提审再审此案。
失子之痛时常浮现在眼前
14年前,儿子周元飞是周泽林与妻子生活幸福的翅膀。夫妻俩万万没有想到,两岁的儿子却因发烧求医后与父母永隔人世。
1997年4月下旬的一天,刚刚一岁半的儿子周元飞感冒发烧,周泽林带孩子前往安徽省立医院求医。医生在诊断后开出一些感冒药。儿子服药后病情没有好转,发烧症状却越来越严重。同年5月1日,周泽林抱儿子再次走进安徽省立医院。医生检查后认为,“神清、贫血貌、浅表淋巴结无肿大”,最终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随后,安徽省立医院按“白血病”对周元飞诊治,先后4次化疗。4个月后,鉴于患儿临床症状和血象没有缓解,肝脾继续增大,体温不规则。院方在周泽林强烈要求下同意将周元飞转赴上海新华医院诊治。
然而上海新华医院的诊断结果为:未发现患儿淋巴异常。上海市儿科研究所随后出具的血细胞形态学检查报告单上虽然标注有“白血病不能排除”,但检查结论却是“原诊急性白血病,本次骨髓为红”。在该检查报告单中,这家医院明确写下“淋巴细胞未见异常”的诊断。
周泽林从此开始怀疑安徽省立医院是否误诊。经济拮据的周泽林不得不带着儿子回到安徽省立医院诊治,院方先是不让住院,后来虽同意住院却不予治疗。尽管在安徽省卫生厅的干预下,医院勉强同意继续治疗。但周元飞病情越来越重。1997年10月2日,周元飞停止了呼吸。
周泽林说,孩子去世当天,他就把原始病历拿走了,因为有知情人说他儿子所做的那4次化疗连成年人都难以承受。周泽林从此与安徽省立医院展开旷日持久的激烈争执。
因病亡故还是医疗事故
读书只读到小学二年级的周泽林,最初无法与医院的医生理论。周泽林说,儿子亡故20天后,安徽省立医院答应退回医疗费并给他10万元赔偿,条件是他不再追究儿子死因是否因医疗事故所致。
考虑到孩子已经去世,而家里一贫如洗,医院答应赔钱能给孩子安葬,周泽林同意了医院的协商方案。安徽省立医院拟写了协议让他签字,再到公证处去公证。
“虽然商议时提到退医疗费、赔偿10万元等内容,但当时协议书上没有写,因为医院人员声称写上就等于承认是医疗事故,而这家医院当时正在申报三甲医院,赔偿数额巨大对其申报不力,不写这些是为了公证用,医院以后会兑现赔偿的”,周泽林与妻子没有多想,相信医院人员的劝说,在协议上签了字。
这份协议书的内容写有周泽林孩子的死亡不是医疗事故,只是鉴于医院科室管理及服务态度上存在一些不足,给予7000元作为补偿。信以为真的周泽林并没对这一用来公证的协议书产生任何警惕,夫妻俩相信安徽省立医院签协议前表达的承诺意思,而不以协议上的文字为准,在协议书上签字后,周泽林与医院人员共同前往合肥市庐阳区公证处对协议进行公证。
“没想到医院竟然欺骗我们”。周泽林说,在签订协议并公证后,安徽省立医院总共给了27000元就不再给了,“医院先是拖、后来干脆明确说不给了。”
医院不给钱,周泽林开始上访,要求对儿子的死因做医疗事故鉴定。
就在这时,一份安徽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出来了,并成为此后对上访人周泽林的回复。
最让周泽林纳闷的是,儿子死亡当天,他就把有关儿子诊治的医嘱、病历资料等连同医院特有的病历夹子拿走了,据他了解,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人也没到殡仪馆去,这份鉴定报告依据的是什么?!
《法制日报》记者多次就这起医疗纠纷向安徽省立医院病提出申请,这家医院不愿过多回应,只用简单的书面文字对《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请求予以答复。
安徽省立医院在回复中写道:周泽林之子周元飞在医院治疗符合医疗原则,周元飞的死亡是疾病的自然转归,医院没有任何过错。1998年1月11日,安徽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出具的(98)皖省医鉴字第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安徽省立医院宣称,该院病历保存符合有关规定,“患者家属也有一份复印件”。而且“鉴于我院没有任何过错,不应给周泽林任何补偿,但周泽林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申请给予经济补偿……我院基于人道主义等原因给予经济补助两万元”。
医院还认为周泽林再提出退回医疗费和给予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双方进行过公证的协议。
“医院是用欺骗的方式与我签订协议并公证的。”
周泽林说,“如果按安徽省立医院所说的,医院完全可以依照协议书上写明的数额补偿我7000元,为何还要另外给我2万元?而且,未付的2万多元医药费也不要了,这符合常理吗?”
两次起诉均被驳回
在周泽林与安徽省立医院长达14年的纠纷中,周泽林只要求一条:对儿子重做医疗鉴定。
“医院不敢做。一是没法做,医嘱、病历资料等原始东西都在我手上,重新鉴定没有依据,前面鉴定造假还会被揭穿;二是上海两家医院的诊断结论,省立医院和卫生部门也是清楚的”。周泽林说。
“孩子一直存放在殡仪馆不能入土为安,我就是怕火化了没法做重新鉴定。”周泽林说14年来只要想起孩子,他就心痛。
2007年6月13日,《法制日报》报道这起医疗纠纷后,安徽省分管卫生工作的副省长批示要求依法妥善处理。法律援助部门开始为周泽林提供援助,但周泽林两次向合肥市庐阳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安徽省立医院,请求重新对周元飞做医疗鉴定,均被法院裁定驳回。
法院驳回他的诉讼理由是,周泽林与安徽省立医院发生医患纠纷后,双方在1997年10月23日已达成协议并经过公证。
时间“错位”促成提审再审
周元飞幼小的身躯蜷缩在殡仪馆冰柜已逾第14个年头,成为那家殡仪馆里最长的“居民”。作为他的父亲,那位尝尽冷漠和辛酸的下岗工人周泽林并没有对法律丧失信心。
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经过认真分析相关材料发现:周泽林与医院签定的协议书和公证材料都载明:“先后经安徽省立医院专家技术委员会和安徽省医疗事故技术鉴订委员会医疗事故鉴定,均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由于协议书签订是在公证处签订的,协议书与公证书的签订时间都是1997年10月23日。这里存在的最大疑点是:有关部门提供的安徽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98)皖省医鉴字第01号鉴定时间是在1998年1月11日。这意味着医疗事故鉴定尚未作出结论的两个多月前就“现身”在协议书里,如此严重纰漏至少可以说明协议书和提供公证的重要事实内容不真实。
据此,周泽林向公证部门申请撤销当年自己与安徽省立医院所作的公证,并说明当时受院方人员欺骗签订协议书、公证书的过程。在安徽省与合肥市公证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下,经指定合肥市中安公证处调查并组织双方听证后,中安公证处于2010年7月22日撤销了当年为双方出具的公证书。
“拿到撤销公证决定时,我激动地跑到殡仪馆,告诉孩子,社会是有公正的。”
周泽林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拿着撤销公证决定书,他随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庐阳区法院先前所作的驳回起诉的裁定。
2010年11月18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申请再审人周泽林、钱玲(周泽林的妻子)的申请理由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作出如下裁定:“本案(周泽林、钱玲与安徽省立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本院(合肥中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1年3月1日,合肥中院决定于3月22日上午9点开庭提审周泽林、钱玲与安徽省立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两名律师出庭,为周泽林提供法律援助。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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