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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烟 无处罚条款执行难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3月23日01:40
  本报讯 卫生部22日公布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中新增加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规定。卫生部监督局环境卫生处处长谢杨说,我国是《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国。这次修订实施细则,表明了卫生部积极履约控烟的决心。

  公共场所禁设自动售烟机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违反禁烟规定未列处罚条款

  实施细则将执法主体由“卫生防疫站”统一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执法任务。

  实施细则明确,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1991年的细则对违规者的罚款为20元至2万元,而修订后的细则将罚款额度提高为500元至3万元。

  细则还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修订后的细则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不过,该细则并未涉及未执行禁烟规定的公共场所将受到何种处罚。

  修订后细则新增禁烟内容

  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2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3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4公共场所经营者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解读

  细则无处罚条款 执行堪忧


  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副主任姜垣建议明确公共场所包含办公室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写进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不过,有专家认为,现在有了一个好的立法,还需要执法上加强和明确,才能保证控烟成效。

  缺少涉及禁烟的处罚条款

  昨日公布的细则中,新增“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内容。与1991年的细则相比,有关禁烟的条款是新增内容。

  “太好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副主任姜垣电话中告诉记者,“告诉我说今天有控烟的好消息发布,原来是这件事情。”

  姜垣认为,控烟工作的进展应该有三面的要素,首先要形成全社会的共识;同时,要有一个好的“立法”;最后,就是执法。

  对于公共场所禁烟写进细则,姜垣认为这是“立法”上的进步,应该多宣传,但是她对执法是否会有足够的力量监督室内公共场所的禁烟行为,表示了担忧。

  记者对比了新旧细则发现,新细则中没有对室内公共场所吸烟者和场所经营者的处罚性条款。

  尚未明确包含办公室

  “这里室内公共场所的定义是什么?不包含办公室吗?”在采访中,姜垣反问记者。

  据记者了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其中,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里对公共场所的定义为宾馆、饭馆、旅店等七大类28项,不包含“办公室”。姜垣对此表示了遗憾。

  不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发布单位是国务院,如需修改,已超出卫生部门权限。

  执行起来恐有困难

  姜垣还提出,细则发布是否意味着所有餐厅全面禁烟?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卫生系统人士说,实施细则虽然涉及室内公共场所禁烟,但只是一个实施细则,效力有限,执行起来也会有困难。

  卫生部监督局环境卫生处处长谢杨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称,这次修订,表明了卫生部积极履约控烟的决心。本报记者 吴鹏

  定义

  公共场所


  1987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明确,公共场所指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作者:吴鹏
(责任编辑:UN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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