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日报3月22日讯(记者 赵国陆)日前,济南市政协原副主席、济南市中心医院原院长刘子栋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5年。一审宣判后刘子栋不服,提出上诉。
刘子栋案发前任济南市政协副主席(正厅级),兼任济南市中心医院院长、济南友谊血液净化中心医疗主任,2010年2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依法逮捕。刘子栋职务犯罪案异地审理,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春节前至2009年12月间,刘子栋利用担任济南市中心医院院长、济南友谊血液净化中心医疗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1次非法收受医药公司等9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07万余元;利用担任济南友谊血液净化中心医疗主任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24万元,挪用公款76万元用于个人使用及营利活动。
法院审理认为,刘子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济南友谊血液净化中心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贪污罪;挪用济南友谊血液净化中心款项,归个人使用及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
刘子栋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对其所犯受贿罪可从轻处罚;所挪用款项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对其所犯挪用公款罪可从轻处罚;涉案赃款已全额退缴,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刘子栋有期徒刑10年;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刘子栋表示不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