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3月23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观察》报道,昨天,首例股民对股市“黑嘴”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赔偿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原告股民王某要求汪建中赔偿损失1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去年10月28日,中国首起“操纵证券市场洗钱”案“汪建中荐股案”轰动一时。根据指控,2006年7月到2008年5月间,时任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的汪建中,使用本人及他人名义开立多个帐户,采取先行买入相关证券后,通过媒体对外推荐该证券,人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并在上述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相关证券的交易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非法获利1.25亿元。中国证监会认定汪建中实施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并依据证券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5亿元人民币,并且处罚1.25亿元。此后汪建中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汪建中在庭审中拒绝认罪,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汪建中是“先行买入股票,后向公众推荐”,还是“先推荐股票,再利用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买入股票”,而这一事实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到汪建中是否有罪。目前刑事案件还在进一步的审理当中。
此前,曾有律师对于法院是否受理民事诉讼抱悲观态度,但是如今,股民状告黑嘴进行民事索赔第一案已经立案。原告股民王某的代理律师张远忠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主持人:其他股民也在盯着汪建中案的民事赔偿情况,可能会视其结果决定是否也要起诉。目前这个案件有两个难点:一是汪建中是否有罪尚无宣判;二是证明股民损失与汪建中荐股的因果联系。为了打赢这场官司,你们目前做了哪些准备?
张远忠:证券操纵是目前国内第一案,最高法院也没有司法解释。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的讲话精神,在审理操纵市场民事案件的时候,要参照虚假陈述这类案件审理的办法处理。根据现在的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规则,原告的损失和因果关系是这样证明的:如果信赖被告的某种行为、某种陈述,在这个时间段内所买入的人,可以作为原告;同时,信赖他的某种操作方法买入证券,最终导致损失的时候,应当推定为损失和被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汪建中现在是在刑事审判阶段,还没有做最后的判决,到底有没有罪应该由法院来决定,但他是否有罪对于我们的民事诉讼没有任何影响,因为根据相关的规则,原告在被告被行政处罚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主持人:现在显然符合这样的规定。
张远忠:对。
主持人:作为原告的律师,您觉得胜诉的把握有多大?
张远忠:这个案子现在是国内第一例,法院怎么审理应该说存在很多变数。但是根据国外的一些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则,我觉得这个案子应该胜诉。我们国家没有明确的操纵市场的诉讼规则,但我相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参照国外相关规定。
主持人:您还是很有把握的。
张远忠:对。因为关于操纵市场的相关规则,无论是国内的、国外的都是可以参照的。
股民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能否告倒黑嘴汪建中?另外案件的审判结果将会带来什么?经济之声特约观察员、金融法律专家杨兆全对此作出评论。
主持人:这个时候来告汪建中是否是一个好的时机?如果股民胜诉,是否会引来一个诉讼潮?
杨兆全:从诉讼时机来讲,我们认为,现在起诉非常合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证监会对汪建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就具备了起诉的法定条件,不需要等待刑事判决结果。目前刑事判决还没有做出,对他的罪名还有一定的争议,但无论是哪个罪名或是他本人被判多少年徒刑,对民事赔偿没有任何影响。所以现在起诉,时机没有问题。
主持人:我们看看具体的情况。现在股市黑幕、黑嘴屡见不鲜,证明股民损失和不法行为的因果联系这点是非常重要的,这类案件如果提起民事索赔诉讼的话,该怎样举证?是不是当年某一个黑嘴说某股票很好,股民当时就买了,结果亏了,就要把责任归在黑嘴身上呢?
杨兆全:这个因果关系确实是本案焦点问题之一。因果关系问题涉及到哪些投资者可以获得索赔,符合原告的条件。目前,对于因果关系,法律界看法不太一致。我个人认为,审理这种操纵市场的因果关系案件的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评述案件的规则,认定方式应该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在汪建中操纵市场期间,股民买入或卖出是受到他影响,那么损失都与他的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
主持人:通过人为操纵来影响市场的行为现在并不少见,在汪建中之前已经有不少人落网,从基金经理到老鼠仓,再到虚假申报等等,这个领域法律制度的建立和缺失应该怎样健全和弥补?
杨兆全:我们认为应该从几个方面来做:一是要加强监管;二是要鼓励更多的投资者通过民事维权来遏制操纵市场的行为。关于加强监管,最近证监会已经下达了很多文件,想了很多办法,这个监管还是卓有成效的。另外一点,我认为在监管过程中,要提倡鼓励举报的规则,因为操纵市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的由监管人员来查找线索是很困难的。如果有举报奖励机制,那么很多隐蔽的操纵市场行为就会浮出水面,这样对更多的违法者来说也是一个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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