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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局局长受贿后为示“清廉” 交部分给单位

来源:检察日报
2011年03月24日08:27

  本报讯(记者刘德华 通讯员张学东)四川省宜宾县交通局原局长何勇,在受贿时为掩人耳目,将部分现金上交单位,部分个人自用。近日,经宜宾市南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何勇有期徒刑六年。

  2000年至2002年间,何勇利用担任宜宾县建设环保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某公司开发宜宾县某小区工程提供帮助,两次收受该公司贿赂6万元。2002年11月至2009年11月间,何勇利用担任宜宾县交通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多家中标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公司贿赂8万元。

  受贿后的何勇为掩人耳目,以示“清廉”,在2008年初和2009年7月收受两名包工头的各2万元贿赂后,从中分别拿出1万元交到交通局财务室。

(责任编辑:news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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