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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歧视第一案”终审判决 原告称将申请再审

来源:中安在线
2011年03月24日03:07
  因艾滋病检测呈阳性,小吴(化名)在教师招聘中被拒,于是他将安庆市人社局和教育局告上法庭。近日,备受关注的“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尘埃落定,小吴最终败诉。据了解,安庆市中级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上显示,判决时间是今年1月20日,与一审不同,二审显得有些“低调”。

  二审过程很低调

  小吴毕业于一所师范院校,去年报考安庆市教师职位时,因体检检出“HIV-1抗体阳性”,被挡在教师门外。小吴状告安庆市人社局和教育局,这一案件被称为中国首例艾滋病就业歧视案。一审败诉后,去年11月29日小吴提起上诉。

  与一审公开宣判不同,该案二审进行得很“低调“,既没有开庭审理,也没有公开宣判,判决书下达后近一个月,全国媒体才于昨天获悉判决结果。

  小吴的代理律师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继能告诉记者,上诉后,他们曾找到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对方能开庭审理此案,但主审法官认为,该案只是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书面审理就可以了。

  郑继能律师说,二审也没有进行公开宣判,他是2月底接到安庆市中级法院邮寄来的判决书,随后通知了小吴。

  判决结果很意外

  在二审判决书上,安庆市中级法院认为,教师是一个与学生有密切接触的职业,应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能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是相一致的统一整体,这些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冲突和抵触,是现行合法有效的法律规范,应予遵守。故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判决结果,小吴的代理律师郑继能说有些出乎他的意料,称是对国家保护艾滋感染者就业权相关法律的误读。

  郑继能认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虽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但该公开招聘办法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也不能与《暂行规定》的规定相抵触。比《暂行规定》法律位阶高的《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及《艾滋病防治条例》均分别规定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权受到法律保护。甚至《暂行规定》本身也禁止就业歧视。

  公益机构呼吁消除歧视

  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一直在背后支持小吴。针对终审判决,昨天上午,该中心致信教育部,提出“完善教师聘任制度、规范教师体检标准”的建议。

  该中心总协调人黄溢智说:“我们此次致信教育部是希望能引起教育部对教师行业平等就业的关注。 ”

  据了解,在此之前,该中心就曾向人社部和卫生部分别寄送了一封建议信,建议修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平等就业权。但目前,还没有接到对方的回复。

  黄溢智表示,三部委(人社部、卫生部、教育部)对于消除就业和就学领域的乙肝歧视作出了很大贡献,相信在三部委的推动下,艾滋就业歧视一定会很快在政策层面上被禁止。

  原告将申请再审

  获悉二审败诉的消息后,小吴一度情绪低落。他说,伤心的不仅仅是自己,还有几十万艾滋病感染者。

  据了解,目前,小吴正在一所学校做代课老师。虽然工作不是太稳定、工资不太高,但小吴表示,有工作总能让人有了生活的勇气,并且这样才能避免身体素质下降。

  现在,小吴已经毕业九个月了。和很多大学毕业生没有任何区别,努力工作,周末去打球,去逛街。

  “我不是病人,我只是感染者潜伏期,相当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需要用药。我现在身体很健康。 ”小吴说道。

  据了解,下一步,小吴还将申请法院再审该案。(记者 乔剑)

  作者:乔剑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责任编辑: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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