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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招标”是把警察当成了“经济人”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2011年03月24日14:33

  “命案招标”是把警察当成了“经济人”

   杨涛

  日前,苏州市公安局网站上公示一则关于“侦破命案积案及抓捕命案逃犯工作”的招标方案,方案中,苏州警方对2000年以来20起明确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命案积案予以公布,并面向全国公安同行广发“英雄帖”,以招标的方式重金悬赏,以期扩大命案积案的侦破战果,还受害群众以公道。 (《现代快报》3月23日)

  工程有招标、采购有招标,没有想到侦破命案也有招标。不过,“命案招标”也不是苏州警方的独创。早在2001年,广西柳州市公安局出台了“命案招标”制度;同年,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公安分局发出了“命案招标”一号标书;2002年,武汉市武昌公安分局也引入了“命案招标”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比较早推行“命案招标”的武昌公安分局在2006年明确取消了该制度,代之以“三主五长制”。

  苏州警方重拾一项看似新颖但在别的地方无疾而终的制度,恐怕还得先经受合法性的考验。虽说办案中给予相应的奖励是正常的,但如此大规模重金奖励,有必要吗?毕竟警察办案,纳税人是给了工资的。所以,我们有必要先问问“命案招标”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或许这点钱 (1万-3万元)对于一些地方来说,算不上“重金”,但钱花下去了,能不能起到效果,或者会不会起到反作用,必须探究。“命案招标”有一个前提,命案是可破的,只是人的主观能动性不够,通过重金奖励可以激发人的内在动力,让命案告破。然而,侦查过程是一种回溯性思维过程,是由果推因的推理活动,具有不可预知性,而且,侦查过程还受制于证据规则、程序正义等种种限制。所以,人们可以追求更高的命案侦破率,但命案却不可能百分之百侦破,“命案必破”本身有违诉讼规律。在 “命案必破”思维之下的“命案招标”,甚至可能导致某些反效果。

  通过“命案招标”将警察当作“经济人”的假设,也许在短时间内激励办案人努力办案,提高命案的侦破率。但将警察当作“经济人”同样可能会置中标警察与命案侦破本身于一个尴尬之地。其一,正如有论者所说“刑事案件并不只是依赖于这种孤注一掷、背水一战的心理就可以成功侦破,它需要各方面的有力配合,需要一定时间的耐心分析,有时甚至需要一点点运气”。中标的警察需要其他警察的配合、协作,不过,在中标之下,区分了胜利者与失败者,尽管有要求配合的行政命令压力,但在残酷的竞争之下,别人凭什么为你的职务升迁、奖金、荣誉而卖力呢?其二,命案搞招标,警察正常工作要用“重金”激励,那么,警察会不会在平时懈怠,让命案成为积案,而积案进行招标时,再来投标,加倍努力来侦破。如此虽然符合警察作为“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却与警察作为公权力行使者应当为公民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的宗旨背道而驰。

  最后,不得不提的是,“命案招标”制度在许多地方公安机关都实行过,但除了刚实行之时,我们看到取得些成绩外,却没有看到哪个地方长久地依赖于这一制度取得重大成效。相反的是,许多地方要么明确取消了这一制度,要么就是制度在实施中无疾而终。都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不知苏州警方在推出这一制度前,有无认真吸取其他地方警方的经验教训?

  要我说,与其搞“命案招标”,不如干脆向社会重金悬赏,借助民间的力量看看能否侦破陈年积案。

  (作者为检察系统人士)

(责任编辑:UN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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