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夯实立国兴邦的法律根基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26日09:07
  本报评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针对我国各项重要制度提出了“五个不搞”的原则,郑重表明了我国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的坚定立场,从制度层面夯实了我国立国兴邦的法律根基,是我国历史发展与现实国情的必然要求,对此,应当认真学习领会。

  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反对多党轮流执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要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就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就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多党轮流执政。

  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反对指导思想多元化。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建设相结合的产物,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是党和人民团结一致、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思想保证。特别是在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国内外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放弃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搞指导思想的多元化,必然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失去方向,使得改革开放的成果毁于一旦。

  必须坚持和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对“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我国并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并没有“三权鼎立”、两院制存在和发展的现实土壤。同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选择,一方面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人民意志的统一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了决策的效率,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完全适合我国的政治制度。

  必须坚持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反对联邦制。建立统一国家的历史传统和现实要求以及我国各族人民“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决定了我国不能采取联邦制,而只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一方面保障了中央的统一领导与政令畅通,另一方面又能充分调动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有利于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共同进步和国家的独立与安全。

  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反对私有化。公有制是国家引导、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同时,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必须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也要毫不动摇。但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并不是私有化,而是对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有益补充。

  总之,历史与现实反复证明,多党轮流执政、指导思想多元化、“三权鼎立”和两院制、联邦制、私有化是与我国国情格格不入的,正因为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制度上、法律上,顺应了我国的历史与现实,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必将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各项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