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郭
宏鹏 黄辉 妻子因无生育能力,为传宗接代,决定让丈夫借腹生子,不料丈夫与借腹者产生感情。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李强(化名)与杨静(化名)离婚,李强给付杨静一万元作为补偿款。
2004年12月,李强与杨静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一直未孕。经检查,杨静被证实无生育能力。2008年,杨静见丈夫抱着一小孩玩,便产生借腹生子的想法。2008年5月,二人决定实施借腹生子计划,但杨静要求丈夫不能与他人产生感情,否则应赔偿15万元,并且签订了一份“协议”。
2008年6月,双方找到了借腹者吴某,以5万元现金请吴某和丈夫李强同居,帮助他们生个小孩。之后,随着李强与吴某接触机会的不断增多以及吴某的怀孕,促使两人感情日益加深。2009年12月,吴某生育一子,李强更是喜不自禁并希望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与结发妻子杨静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借腹生子且原告最终与他人生育一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同时,李强与他人产生感情并要求离婚,表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法院支持李强的离婚诉求。至于杨静庭审中提出的15万元的赔偿要求,双方的协议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不予认可,但鉴于双方的特殊情况,李强应给予杨静一定的经济补偿为宜,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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