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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失引发山火被判“补植”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28日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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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图本报记者刘百军

  “简秀和:你于2010年3月29日违反森林法规定擅自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现依法对你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现令你于2011年春季种植季节(4月30日前)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和要求,按质按量完成补植任务。”

  这是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去年发出的一份补植令。2011年的春季已经来临,如今,简秀和与她的家人正按照补植令的要求,赶在4月30日之前完成123亩过火面积的树木补种工作。

  2010年3月29日,简秀和在扫墓烧香时,不慎引发山火。后来,经村委会组织群众上山才把大火扑灭。经南靖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此次火灾造成过火面积林地102亩,宜林荒山21亩,林木损失价值27163元。

  简秀和疏忽大意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经构成失火罪。如果单纯按照失火罪条文处罚,很显然,即使判处简秀和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被毁坏的林地和植被也是无法自行恢复的。为了给被烧焦的山头再次披上绿色衣裳,南靖县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再一次开出了补植令,令简秀和在2011年春季前完成补植任务。

  漳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时任南靖县人民法院院长王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补植令的主要功能是尽快恢复林区被毁坏的植被和树木,主要针对失火犯罪导致林区树木被毁坏的案件当事人让他们能够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悔罪赎罪。

  据王瑛介绍,早在2004年6月11日,南靖县法院就开出了全省第一张补植令,令被告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343亩过火面积林地的复植补种工作。

  “通过法院判决载明补植令,是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创新。”已发出过数份补植令的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庭长曾玉贞介绍,这一创新的做法一般是:由法官居中协调,让失火案件被告人与受灾林木所有人或经营者之间达成谅解,签订协议,由被告人在过火林地补植树苗或播林种,达到相应面积和成活率要求,并尽相应管护义务。协议履行情况由法院林业审判庭与乡镇林业站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作为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重要表现来认定,而不是简单的一判了之。

  “森林失火案的特点是烧毁林木林地面积多、造成经济损失多、涉案群体性矛盾纠纷多、起因涉农业生产的多。若仅判处被告人刑罚只能体现惩罚性,但生态恢复工作往往难以落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副庭长黄从珍表示,这一实践是“惩罚违法犯罪是手段,保护生态才是目的”的林业刑事审判理念的生动体现。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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