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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杀”式罚款,公权在碰瓷

来源:沈阳日报
2011年03月29日02:05
  佘宗明

  近日,山东潍坊曝出“秒杀”式罚款,城管在街上四处转悠,看到路边停车就贴,拍照贴罚单前后只用5秒。车主停车买快餐或取钱,立即被盯上。为此,民众怀疑城管罚款是“越俎代庖”,执法动机不纯。(3月28日《山东商报》)

  钓鱼执法、躲着执法……而今,“秒杀”式罚款的问世,无疑又丰富了执法词典里的名目。城管“秒杀”式罚款,难逃两点质疑:闪电式罚款,公正性究竟有几分;交通执法,又能否变成城管“分内事”?

  执法之本在纠偏,而不是罚款,这本是无可辩驳的法治常识。罚款虽重要,充其量是消减违规、以儆效尤的法治手段。然而,“秒杀”式罚款显然背离了“纠偏为本”的常识,动辄罚款,有舍本逐末之嫌。

  车主停车,若只是短暂停靠、没妨碍车辆通行,对秩序未造成实质性扰乱,当情有可原。即便影响了交通,处罚之前应先尽到警示和告知义务,让车主及时开走。可当地城管却“乘虚而入”,专盯着路边停靠的空车,既不劝告,又不解释,直接贴上罚单,让人无处申诉,这又有啥纠偏意义?众所周知,“秒杀”多形容网络“购物”速度快。执法须慎重,用不着“秒杀”来装高效。可“秒杀”式罚款,却不讲道理:罚单一开,立即走人,执法者的“躲猫猫”了,被罚者的“解释”只是无用功。“秒杀”式罚款,目的直指“靠罚款创收”,与“规范交通秩序”没有必然的联系。“罚款经济”取代了法治初衷,公正性就没啥可说的了。

  其次,城管处罚交通违章,是否是“越俎代庖”?纠偏违章车在不在城管职能内,至今尚无定论。据《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违法主体是公安交警部门,其他单位无权行使。按理说,城管开罚单,确属逾越本分。可城管部门声称是“联动执法”,也符合当地的职权划定:原属于交通、环境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集中于城管执法局。但城管打游击般的“秒杀”式罚款,毫无合理性可言法律有规定,行政处罚当预先告知,违法者也有权对自身行为、处罚结果加以申辩。可“罚你没商量”的执法行径,绕开了这种权责限定,怎么能够以法服人?

  “秒杀”式罚款,说到底与“钓鱼执法”如出一辙,都走上了“罚款经济”歧路。在我看来,所谓的“秒杀”式罚款是执法的迷失,公权的失范,“秒杀”伎俩越熟练,就越成为当地执法系统的负面标本。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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