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纳 通讯员晓马)4名劳务工在离职后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就未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未按时发放工资等行为进行赔偿。但在他们等待劳动仲裁结果时,却等来了法院的一纸传票,“包工头”将他们告上法庭!
昨日,记者从深圳市法律援助处了解到,该处已经指派律师为几名劳务工的代理人提供法律援助。
没签劳动合同
工人申请仲裁维权
来自四川的劳务工童俊光告诉记者,去年7月15日到12月4日期间,他和杨家海、张德意、廖祥忠4人,受雇于“包工头”汤某,在宝安民治某花园从事外墙抹灰的工作。罗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定二建)及罗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罗定二建宝安分公司)与“包工头”汤某之间订立了《外墙施工工程承包合同》。
童俊光告诉记者,2010年12月3日,是他们4人离职的前一天。“因住宅门窗没有安装到位,不能给门窗‘收线条’,无法做抹灰工程,经过协商汤某给我们结算了工资。”12月4日,罗定二建为4名工人出具了“劳动关系”证明。但用工以来,公司不仅没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时为他们发放工资,除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费外,其余工资于2010年12月23日才发放。
2011年1月4日,童俊光等4人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分别支付三项赔偿金: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0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3.没有按时发放工资的25%赔偿金5000元。
争议焦点:
劳务关系是否存在
3月7日,宝安区民治街道劳动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双方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童俊光等4人与罗定二建、罗定二建宝安分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罗定二建称,2010年5月30日,公司与汤某签订合同,将外墙抹灰工程分包给汤某;而汤某又与施工人员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书》,临时雇用童俊光等4人从事该工程,罗定二建与他们不存在劳动关系,是承包队老板汤某与4名劳务工存在劳务关系。
而童俊光的仲裁代理人石干章律师认为,依法认定童俊光等4人与罗定二建、罗定二建宝安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罗定二建为童俊光等4人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波澜再起:
承包队老板状告4劳务工
3月15日,4位劳务工还没等来劳动仲裁结果,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承包队老板汤某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了法庭,称因童俊光等4人中途退出,造成他所交的5万元质量信誉保证金被罗定二建没收;因工期延误,使他还要向罗定二建承担逾期违约金9万元。
劳动仲裁还没有结果,却莫名成了被告,这让4名劳务工慌了神。
石干章表示,即使汤某有损失,也不能认定是4名劳务工造成的。
目前,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