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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游伟
我们更应将着力点放在改革尚不适应市场经济法治建设要求的现行司法体制上,让司法权回归姓“公”、姓“民”和姓“廉”,从体制、机制上消除司法对于企业、地方利益和行政权力的依赖甚至依附,确保各级司法机关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据中国广播网3月27日报道,权威信息显示,今年6月底之前,全国各地的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将全部划归地方进行管理。这是我国司法机构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
人们注意到,我们在推进司法权的依法、公正、独立行使方面长期以来都步履维艰。这不仅表现在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倾向依然存在,甚至直到今天,还依然存在某些司法体制上的部门化、企业化现象。其实,早在本月中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参加全国人代会湖北代表团审议“两高”报告时,就透露了中央批准铁路检察院转制脱离铁路企业并划归地方的信息,饱受法律学者和社会各界关注与诟病的铁路司法姓“铁”的问题,终于等到了获得根本性解决的机会。
在铁路系统内单设公安、检察和法院,是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上的一个“怪胎”,也可以说是一个“污点”。由于历史原因,在计划经济年代,铁路公安即已独立存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为了配合席卷全国的“严打”战役,整个铁路系统迅速建立起隶属于自己的三级检察院和法院,专门负责审理各类涉“铁事”案件。
事实上,铁路系统在我国是政企合一的,但除了铁道部属于正部级国家机关外,省市一级的铁路局及其所属分局,早已成为企业性质。因此,铁路系统公安、检察和法院机构,就成了国有企业管辖之下的行使国家治安、司法权的机关,它们的人事、财政和物资装备等全受铁路企业的管控、配置和调度,似乎成了国家司法统一体系之外的“独立王国”。在此之前,民航、交通、石油、林业、矿山等企业和机构,也都实行过类似“独立”的体制,但它们早已纷纷改革、脱钩,使公安、司法权力回归姓“公”,只有“铁老大”依旧长期维持现有体制不变,成了司法机构体制改革的最后一个“堡垒”。
铁路系统内的“检察官”和“法官”,并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身份,但却行使着国家检察权、审判权,也无需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更不经人大的正式任命。他们的实际身份依然是企业工作人员。这样的体制安排和司法者的身份,虽有“历史的原因”,但显然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及现代法治理念、司法精神不相符合。人们不仅由此会对铁路司法的独立性、客观性产生怀疑,甚至会直接质疑其“司法权”的正当性、合法性。这也正是中央批准对“铁路司法体制”进行彻底改革的重要原因。
吴邦国委员长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上,庄严地宣布“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人们也亲身体验到中国法律从无到有,从粗疏到细密,不断走向完善的过程。但也必须看到,法治的构建并不仅仅表现在作为“纸面法律”的各类规则的建立和完备方面,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以及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安、检察、法院体制,使司法真正依照其自身的规律运行,让法治深入人心,才是法治的目标。
由此看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不过是我国迈向法治国家理想目标的重要步骤,我们更应将着力点放在改革尚不适应市场经济法治建设要求的现行司法体制上,让司法权回归姓“公”、姓“民”和姓“廉”,从体制、机制上消除司法对于企业、地方利益和行政权力的依赖甚至依附,确保各级司法机关的独立、客观和公正,真正承担起宪法和法律赋予它们定分止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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