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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8类物价监测信息“报官”还得“报民”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3月30日01:26
  本报讯 (记者汤旸)今后,粮油肉蛋菜及医疗、教育、房地产等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测信息将不再只向政府报告,而是适时向社会公布。

  昨日起,《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送审稿)》在北京市法制办网站公开征集意见。

  办法明确了监测范围,包括粮、油、肉、蛋、菜等重要农副产品;房地产领域相关价格;医疗、教育、客货运输等服务等8个门类。

  办法规定了定点单位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监测信息,不得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北京的价格监测工作从2003年开始实行,不过以往的价格监测只是给政府报一个信息。

  办法明确规定,价格监测机构可以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公共新闻媒体,适时向社会公众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引导居民价格预期,稳定物价水平。

  此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还应建立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价格监测工作预案。当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监测机构应启动应急价格监测预案。必要时将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责任编辑:U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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