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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由县以上政府负责土地复垦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3月30日06:34
  中广网北京3月30日消息(记者冯会玲)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新近发布的《土地复垦条例》首次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土地复垦,“谁损毁、谁复垦”、“谁复垦、谁受益”,国家监管人员不履行职责将承担法律责任。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刘仁芙说,我国土地复垦面临的形势可以说是“旧账未还、又欠新账”:“长期以来,在生产建设活动当中,我们人为造成的破坏土地或者叫损毁的土地积累下来是1.3亿亩,每年还要新增损毁土地400多万亩,生产建设活动破坏的土地是275万亩,自然灾害损毁每年也在90万亩以上。这里面耕地都是在60%左右。”

  土地复垦是把生产建设活动中或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土地复垦利用的方向坚持的原则是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宜农则农,宜耕则耕,宜渔则渔,宜建则建,宜林则林。”

  《土地复垦条例》规定,“谁损毁、谁复垦”、“谁复垦、谁受益”,对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条例》首次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刘仁芙:“地方政府可以作为把复垦的土地,特别是破坏的是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可以作为本省的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过去土地复垦规定,对土地复垦费用资金来源渠道没有明确,这次是明确了的。生产建设单位要把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是建设总投资,例如采矿企业,你可以把复垦费用列入到生产成本里面去。”

  据测算,损毁的土地中60%可以恢复为耕地。刘仁芙说,及时复垦被损毁的土地,既可以为保障18亿亩耕地红线做出重要贡献,也可以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提供用地保障:“最少6000万亩耕地可以利用起来,3000万亩还可以搞成其他农用地;每年新损毁的400多万亩土地,也按60%复垦为耕地来算,那也是200多万。”
(责任编辑:UN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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