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法制日报

历史法学的虚幻与真实

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30日08:05
  历史法学在抛弃虚妄的自然法概念时,却又创造了“历史意识”,历史法学相信“民族精神”的存在,他们坚信“民族精神”的历史演进能把他们带往“光辉的彼岸”,在对民族精神的崇信下,由无数偶然组成的历史不可逃脱必然逻辑的支配

  王彬

  自然法思想主宰的法学时代,思想家们善于谈玄论道,在形而上学的迷雾中无法自拔,自然法的思想逻辑以普遍永恒的正义追求为旨归,以严密演绎的逻辑推理为方法,在那个蒙昧的时代,自然法思想的革命意义和启蒙力量正如暗流涌动。然而,吊诡的是,自然法思想却因以虚幻的自然状态作为逻辑前提而使这种思想成为空中楼阁,因崇信理性的自足和万能而张扬了欲望背叛了德性,更因糅合了神意与天启走向了虚妄远离了真理。浪漫的法国不幸地成为自然法思想的试验场,席卷法国的大革命尽管负载着思想家们的善良愿望,但是美好价值和良善理念没有在这里实现,带给人民的是血雨腥风以及对自然法思想的深刻反省。

  在这个恰当的历史时机,历史主义由此滥觞。假如说自然法是一位妖娆多姿的绝代佳人,历史法学就是一位保守节制的谦谦君子。自然法论者以自然权利为利剑,以秋风扫落叶之势打破一切旧秩序,将现存的秩序轻率地诉诸自然或理性的秩序,诉诸普遍和抽象的原则以评判现存的一切秩序;历史法学派清醒地认识到,对抽象普遍原则的接受意味着翻天覆地、不得安宁的后果,所以历史法学论者更愿做捍卫传统和历史的卫道士,他们作为声名显赫的保守派否定了普遍性规范的意义,谨慎地维护着现存秩序。历史法学派不满自然法学的虚妄和迷幻,以科学和实证的态度将目光投向了历史,历史法学宿儒孟德斯鸠有云:“我们应当用法律阐明历史,用历史去阐明法律。”

  就此,历史法学论者或徜徉于历史的典章制度中去追寻先哲宿儒的法学智慧,或深入田野在草根文化中挖掘当下法学的存在根基,或为民族精神的论说而沉迷于明日黄花的幻梦。历史法学以其历史方法为法律的发展构想了一幅线性发展的蓝图,他们主张应该在历史的发展中把握法律的体系,对法律的把握首先是对历史的把握,只有深入研究法律的历史,才能为法律的当下建立牢固的根基。历史法学的历史态度体现了对当下的负责态度,这避免了当下的立法者将现在的秩序轻率地诉诸抽象的理性法则或者并不合时宜的域外规范。同时,历史法学对法律历史性情境的强调,使法学家更关注法律在具体情境中的功能效用。因此,关注作为“地方性知识”的习惯法,在草根中挖掘法律的本土资源也成为可能。

  科学的昌明、理性的昌盛导致了自然法论者致命的自负,康德曾经豪迈地宣称,“给我理性,我可以创造一切!”启蒙哲学家对理性的自负由此可见一斑,然而普遍的正义和永恒的价值不足以应对一个“诸神共舞”的时代,更难以适应一个四分五裂的国度;历史法学派敏锐地认识到自然法论者对理性的过度张扬,他们认为,在一个转型的时代或分裂的国度,理性无法为人们提供一部万能的法典,德国历史法学的领军人物萨维尼有云:“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的发展,不能通过正式或理性的立法手段来创建。”历史法学派对理性力量的否定,对历史力量的张扬以一种“片面的深刻”宣示了一种“偏执”的真理法律只能被发现,而不能被创立。

  历史法学在抛弃虚妄的自然法概念时,却又创造了“历史意识”,历史法学相信“民族精神”的存在,他们坚信“民族精神”的历史演进能把他们带往“光辉的彼岸”,在对民族精神的崇信下,由无数偶然组成的历史不可逃脱必然逻辑的支配。

  不幸的是,客观精神的理论诉求使历史主义摆脱历史性的泥淖,却又重新落入了反历史的窠臼,就这样历史法学用逻辑整理历史,用冰冷的理性割断了生动的历史。标榜历史主义、推崇民族精神的萨维尼,曾经慷慨激昂地用具体的历史来对抗抽象的理性,以实在的经验反对神秘的先验,萨维尼成功地把永恒的自然法请下了神坛,然而他对民族精神的过分倚重,又把罗马法作为支配德国法律历史发展的民族精神重新提升到自然法的位置,即努力要把法律以及法典的效力归于以古代罗马法渊源为基础编织的规范网络中。因此,萨维尼及其弟子们的主要工作就是,在罗马法中发现普世的、永恒的规则,这成为萨氏时代立法和法律科学的重要使命。在这里,萨维尼因为对古典罗马法的移情使历史主义成为萨氏理论的权宜之计。萨维尼的悲剧在于,他曾经声嘶力竭地用相对的历史抗拒着绝对的真理,却又重新从历史中分离出民族精神陷入了对客观性的着迷。在这种线性历史观的支配下,世界历史的演进成为或自由(黑格尔)或理性(韦伯)自西向东的扩展,这种强力的历史逻辑势必会将民族精神跨出国界,甚至西方精神的蔓延也会引导东方文明走向世界大同,历史法学对客观精神的着迷实质上是对西方某种精神的移情,这种决定论的历史观也为法治划定了自古到今,从西往东,从不自由到自由,从不合理到合理的线性发展轨迹。

  历史学派成功地动摇了抽象原则和普遍正义,将权威性的标准建立于具体的历史或情势之中,然而历史学派忽略了一个简单的事实,只有假借普遍原则才能赋予人们义务在冲突的历史性标准中做出具体选择。在彻底的历史主义那里,历史过程只是一个由纯粹偶然性编织的毫无意义的网络,他们在强调历史情境的同时,不可避免地面临永恒价值的失落,人们一旦从安定的家园出走,就变得无家可归了。在“诸神共舞”的价值多元时代,面对着价值的冲突,人们除了自由选择之外别无其他,这正如施特劳斯所说,“历史主义的顶峰是虚无主义”。没有普遍价值的关照,以普适性为诉求的法律也只能成为相对的“地方性知识”,然而法律作为地方性知识的相对主义逻辑一旦失去了普遍价值权威的支撑,法律的普适化追求也成了由权力操作的权宜之计,法律的移植不再是追求“自由、平等和幸福的权利”,而是为了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强大和秩序的建立。

  历史学派拒绝了理性的狂妄和冲动,然而历史学派同时也否定了理性的冷静与谨慎,从而将法律的进化发展投入了漫长的时间之维,面对着历史,我们只能无奈地等待,谈何有所作为!因为任何理性的狂妄可能都是对历史规律的背叛,正如庞德所言,历史法学基本上否定了这样的事实把文明视作是某种由睿智的法律制定者的行动或者一些具有创见性和崇高精神的人从外部建构起来的东西。

  历史法学以守成性反对革命性,以自发性反对建构性,以相对性反对普遍性,在攻击自然法学的过程中为法学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增量”,然而,历史法学却朝着相反的方向渐行渐远,从此,踏上了一条不归途,历史主义的逻辑也逐步从真切走向了虚幻。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Newshoo)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