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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将调研车险高保低赔 9月底前完善方案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1年03月30日08:15
  中广网北京3月30日消息(记者刘玉蕾 柴华)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一直以来,车主在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大都是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这就出现所谓“高保低陪”现象。很多车主是在车辆出险、保险公司拒赔之后才知道上当,纷纷叫苦不迭。

  在媒体将这一霸王条款曝光之后,人们都把目光投向了中国保监会,因为所有保险合同条款都是保监会认可的。压力之下,保监会昨天(29日)终于表示要对这个问题进行调研。

  调研内容广泛,确保公平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张宗韬处长介绍说,这次调研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车险中的各个环节,这当中也包括当前人们最为关注的“高保低赔”和车损险“代位求偿”等相关问题。

  张宗韬:这既涉及了整个商业车险产品的管理制度、条款、费率当中是否存在问题和建议,包括整个一个商业车险承包理赔服务流程、服务标准上面一些问题,还有整个包括咱们车险知识普及、风险提示方面的一些问题,包括我们也在深入了解是不是还有一些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怎么更好保护被发现人的利益。

  为了确保调研的公平、公正,张宗韬强调,保监会将会同各级保监部门及协会共同向各个层面的消费群体开展调查,如实反映问题,形成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

  张宗韬:我们将要广泛听取消费者协会、汽车运输协会包括一些车主的意见,也会听听一些专家学者,包括一些司法部门、律师,包括媒体,以及方方面面的意见,调查的面非常广泛。

  调研还将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问卷、网络调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个别走访等多种形式展开,目的就是要尽快全面了解当前车险理赔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对调研何时能形成成果,张宗韬处长也给出了一个明确的时间表。

  张宗韬:有一些能尽快解决的就先解决,比如“代位求偿权”车险。有一些涉及研究的,我们整个调研5月底完成,到9月底前推动全行业完成商业车险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方案的调整完善工作。

  律师:可通过诉讼手段要回多付的保费

  北京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宏坤一直关注机动车保险的法律问题,他说从法律上看,确实应该按车辆实际价格赔偿,但是保险公司不应欺骗消费者,应该退还几年来所有多收的保费:

  戴宏坤:他所谓的法律依据就是《保险法》第55条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那么旧车10万块钱,我投保是20万投保,储存在保险公司之后,旧车只值10万块钱,我只能赔你10万块钱。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候的做法一定是符合保险的补偿原则,这没有问题。但是他应当退回我多保的那一部分相对应的保险费,这也是《保险法》第55条明文规定要求的,连续几年都应该退回。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车辆保险时确定车辆价值可以有三种方式,一是按照购车时的价格,二是按照当时车辆实际价值,三是双方商议价值。而超出被保险物品实际价值的保险其实是无效的。

  但是由于大部分车主并不了解保险知识,同时保险公司在签约的时候不仅有意隐瞒这三种选择,反而提出由于所换部件都是新的,拒绝车主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投保。戴宏坤律师认为这种做法很没有道理:

  戴宏坤:这种做法违反了刚才讲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个法律的明确规定。他所谓的换件,按公平的角度来讲,我就把多出来的部分还给你保险公司,因为我增值了。刚才我举的例子是,旧车保险杠值200块钱,你给我又换了一个新的500块钱的保险杠,那么等于是保险公司给我200块钱,我自己掏300块钱就可以了。

  由于车辆保险纠纷不断,人们也逐渐认识到其中的陷阱。戴宏坤律师告诉消费者,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可以咨询保险公司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车辆价值进行保险理赔,如果发现保险公司存在高估车辆价格的现象,即使不出险,也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要回多付出的保费:

  戴宏坤:所谓的“高保”,实际就是超过了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是无效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该是无偿,应该退的。那么只要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提出这样的问题,法院一般是按简易程序来进行处理这个问题。一般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几乎是只交25块钱的诉讼费,99%的法院都是支持投保人被保险人要求退还多交的保费,就是这么一个情况。
(责任编辑:UN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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